保險都是騙人的?不瞭解這些,可能真的會被“騙”
上一篇談到了風險對沖,那應該用什麼方法應對呢?
保險,可以説是每個人都能承擔的、最合適的方法。
保險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嗎?
此時標準普爾配置圖該被端出來了。
我們的家庭資產,可以分為四個部分,分別對應圖中的四個象限,來應對生活中的各類花費。
要花的錢是指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大概3~6個月的生活費,是隨取隨用的部分。
生錢的錢,是需要利益最大化的部分,可以是股票、基金或者房產,主要就是增值的作用。
保命的錢,就是各類重疾險、醫療險、壽險等等,來應對生命中的不測,這一類有個特點就是槓桿較高,用幾千的保費來撬動幾十萬的保額。
保本升值的錢,是要留到以後用的,比如自己的養老金、子女的教育金,等等,畢竟股市有風險,黑天鵝事件不是人人、次次都能躲過,必須要有一部分“安全資產”墊底,才能有底氣。
保險市場經歷過一段比較混亂的時期,所以人們對於保險有些不好的印象,認為是“騙子”的不在少數。比如:明明聽過很多保險理賠失敗的案例啊,憑什麼還相信保險?
那麼,真的有很多嗎?看一下2020年上半年30家保險公司公佈的理賠數據:
理賠獲賠率基本在99%左右,有的甚至達到了100%,説明大部分的理賠都進行得很順利,你以為的多,只是一丟丟。説保險是騙人的人,以為管中窺豹,實則盲人摸象。
那麼,為什麼會理賠失敗?
買保險,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我們,消費者)和保險人(保險公司)雙方應是知曉並同意合同條款的前提下籤訂合同的,這樣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原因1
大多數理賠失敗的案例,原因之一是不重視“未如實告知”+“不可抗辯條款”,比如帶病投保,不符合健康告知的內容卻隱瞞投保等等,這種情況下籤訂的是明顯的“不平等條約”,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健康情況,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出險,應當理賠。
有人理解為:即便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只要是兩年後出險,保險公司就得賠。
實際上,不可抗辯條款是建立在“如實告知”的基礎上的,如果故意隱瞞病情,這一條款就不做數了,即,若故意隱瞞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
原因2
原因之二是買時稀裏糊塗,保險條款眼花繚亂乾脆不看,只記得保險推銷員的“話術”,有一種“只要我生了病就能賠”的錯覺。
就拿重疾險來説,大多數人會認為只要得了重疾,保險公司就得賠我錢,不賠就是騙子。你可能會記得合同裏寫了:
當被保險人罹患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一次性把保額給付給被保險人。
但可能你沒有在意,或者多年後忘了,合同裏對於“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疾病”的解釋(此處簡單説明):
1、某種疾病確診,賠付;
2、達到某種狀態,賠付;
3、實施某種手術後,賠付。
什麼意思?
比如,很多人會覺得心臟做了手術肯定是重疾了,冠狀動脈搭橋手術是在重疾保障範圍的,但限定了是開胸手術,微創手術、支架植入等非開胸手術都得不到重疾理賠。
此外,保險產品基本都有等待期,90天至180天的都有,對於在等待期出險的情況,保險公司也是不會賠的。
保險領域專業性較強,一定要慎之又慎,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做好投保前的如實告知,選擇帶有符合心意的條款的保險產品,保險就能成為你財務自由之路上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