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期貨及財務總監汪軍齊收警示函 大股東為華安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4日訊 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1號)顯示,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汪軍作為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期貨”)財務總監,於2015年4月-12月期間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行為。

  上述情形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汪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 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同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2號)顯示,上述情況反映出華安期貨在高管任職管理、財務管理和制衡機制方面不健全,內部控制存在一定隱患,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七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5年5月,是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具備從事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和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是目前國內綜合研究實力較強的期貨公司之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為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證券”,600909.SH)全資子公司,華安證券年報顯示,公司持華安期貨100%比例股份。

華安期貨及財務總監汪軍齊收警示函 大股東為華安證券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户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2號

  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2015年4月-12月期間,你公司財務總監汪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行為。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職管理、財務管理和制衡機制方面不健全,內部控制存在一定隱患,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並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和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11月1日

  關於對汪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1號

  汪軍: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你作為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於2015年4月-12月期間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行為。

  上述情形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吸取教訓,並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學習,提升自身合規意識,規範從業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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