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廣東六家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發佈通知,就《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細則》,“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北向通”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能超過試點總額度。同時,“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100萬元。
發佈《細則》的六家機構分別是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它們根據授權共同開展“跨境理財通”大灣區內地業務試點監管工作。
什麼是 “跨境理財通”?
根據《細則》,“跨境理財通”業務是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以下統稱“投資產品”)。“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六家機構稱,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往來密切、人員交流頻繁,居民個人在區內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對跨境理財存在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區個人希望購買內地銀行的理財產品,進一步拓寬到內地投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內地居民希望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產品,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
哪些銀行可以開展“跨境理財通”?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細則》,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滿足五個條件:(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註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三)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户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具備從事“跨境理財通”業務及其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四)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五)具有資金跨境流動額度控制和確保資金閉環匯劃的技術條件,內地代銷銀行還需具備確保資金封閉管理的技術條件,能確保所代銷“北向通”投資產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
誰可以投資“跨境理財通”?要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户籍或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税滿5年
對於投資人,《細則》要求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户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税滿5年;(三)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細則》還要求,內地合作銀行應切實落實對內地投資者業務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核責任,確保內地投資者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行為。
對於“北向通”業務的投資者,《細則》要求在港澳合作銀行確認港澳投資者資格之後,內地代銷銀行應在其營業場所或通過線上渠道與港澳投資者簽訂“北向通”業務協議,明確業務操作流程和各自權利、義務,向港澳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
《細則》規定,“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公佈“跨境理財通”額度使用情況。
內地代銷銀行在辦理“北向通”資金匯入、內地合作銀行在辦理“南向通”資金匯出前,必須查詢“跨境理財通”額度使用情況,確保“北向通”資金淨流入額和“南向通”資金淨流出額不超出上限。
當“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達到上限時,內地代銷銀行僅可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不得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業務。當“南向通”資金跨境淨流出達到上限時,內地合作銀行僅可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不得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業務。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確保單個投資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資金淨匯入(出)額不超出投資額度。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進行調整,並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網站公佈。
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北向通”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户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也不納入個人人民幣II類銀行賬户與非綁定賬户日累計量、年累計量限額管理。
“北向通”可購買中低風險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
《細則》明確了投資產品範圍。“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包括:(一)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並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二)經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內地合作銀行可提供“南向通”投資户見證開户服務
根據《細則》,內地合作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內地投資者新開立個人人民幣I類銀行賬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幣I類銀行賬户作為“南向通”匯款户,用於“南向通”資金匯劃。內地合作銀行應指引內地投資者按照港澳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在港澳銷售銀行新開立一個“南向通”投資户,專門用於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內地合作銀行可代理港澳銷售銀行開户見證,為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提供“南向通”投資户見證開户服務。
“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詳情請參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門頒佈的細則。
內地合作銀行應提示內地投資者,在開展“南向通”業務時應當瞭解港澳投資產品市場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內地合作銀行應提示港澳銷售銀行,可通過線上渠道對相關產品進行諮詢、解釋,但不得前往內地開展關於“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
內地合作銀行應明確告知內地投資者,通過“南向通”業務匯出資金及所購買的投資產品不得用作質押、保證等擔保用途。
港澳投資者與內地代銷銀行發生糾紛如何解決
《細則》規定,港澳投資者與內地代銷銀行發生糾紛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內地代銷銀行協商和解;(2)請求內地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等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3)根據業務環節發生地原則,向內地代銷銀行所在地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反映。對於涉及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以外的內地理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相關業務環節問題的投訴,由大灣區金融管理部門轉交產品發行方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門處理;(4)根據與內地代銷銀行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細則》要求內地代銷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消費者保護機制,設立專門的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流程,及時、有效處理與港澳投資者的糾紛爭議;應當為港澳投資者提供糾紛化解措施,向港澳投資者清晰説明糾紛投訴的方式與渠道,其中至少應包括線上渠道,並提供方便的糾紛處理進程查詢方式。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