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昨日發佈的《關於對管大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管大源擔任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色股份”,000758.SZ)董事期間,其配偶朱月萍名下證券賬户於2021年8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於8月4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管大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色股份,英文縮寫NFC)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1997年4月16日進行資產重組,剝離優質資產改制組建中色股份,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證券代碼:000758), 控股母公司為中國大型中央企業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管大源自2020年9月29日任中色股份非獨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9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管大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管大源:
經查,你擔任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期間,你的配偶朱月萍名下證券賬户於2021年8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於8月4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