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節前發文,全面規範IPO輔導工作,保薦資格暫停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輔導期不少於3個月

財聯社(上海,記者 盧丹)訊,9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IPO輔導有了“工作守則”,有助於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全市場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證監會節前發文,全面規範IPO輔導工作,保薦資格暫停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輔導期不少於3個月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輔導監管規定》已正式發佈實施,以其發佈實施當日輔導機構是否提交輔導驗收材料進行“新老劃斷”適用。

具體而言,對於尚未完成輔導備案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準備或補充備案材料,並履行後續程序;對於已完成輔導備案,尚在輔導過程中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工作並定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對於已提交輔導驗收材料的輔導對象,各派出機構按照原做法執行。

財聯社梳理了《輔導監管規定》的十大要點。

要點一:使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

輔導制度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對保薦機構開展輔導工作、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做了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各派出機構結合各自監管實踐,對保薦機構的輔導工作進行監管。從執行情況看,輔導工作對於提高擬上市企業規範運作水平,促進擬上市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全面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證監會表示,進一步規範輔導及輔導監管工作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 號)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升擬上市企業的規範化水平,能夠實現規則適用的統一、協調,使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

要點二:輔導驗收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根據《輔導監管規定》,輔導目的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

同時《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中國證監會建立輔導監管系統,滿足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輔導監管信息。輔導監管信息包括輔導備案報告、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輔導情況報告以及其他與輔導對象相關的基本信息。

要點三:輔導驗收內容細化

根據《輔導監管規定》,輔導驗收內容具體包括:

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輔導機構完成輔導工作,且已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內核程序的,具體應當向驗收機構提交下列輔導驗收材料:(一)輔導情況報告,包括重點輔導工作開展情況、輔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改進情況等;(二)輔導機構內核會議記錄(或會議決議)及關注事項説明;(三)輔導對象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經內核會議審定的招股説明書;(四)輔導工作相關底稿;(五)輔導對象的律師、會計師向輔導機構就輔導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所出具的初步意見;(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要點四: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被撤銷、被暫停,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被撤銷、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因其他原因被監管部門認定無法履行保薦職責期間,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

關於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的影響這一問題,是證監會公開徵求意見時收到社會公眾意見的重點問題。

證監會介紹,關於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的影響,有建議提出,明確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對開展輔導工作的影響。

證監會認為,輔導工作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不影響其開展輔導工作。但是,考慮到輔導驗收後輔導對象即可以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如出現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或被撤銷的情形,則影響了輔導對象正常申報,可能嚴重損害輔導對象的利益。為此,我們在《輔導監管規定》中明確,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被撤銷、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因其他原因被監管部門認定無法

履行保薦職責期間,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此外,輔導對象可以在輔導協議中約定,在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輔導對象可以解除輔導協議。

要點五: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

關於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證監會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收到有建議提出,進一步壓縮輔導驗收時間,或整體上減少輔導和輔導驗收時間。

證監會回應稱,考慮到輔導及輔導驗收工作與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同步進行,沒有額外增加工作環節,且在時限安排上已充分考慮了過往實踐情況,並已在最大程度上壓縮了派出機構工作時間,為避免輔導工作流於形式和保證良好的輔導效果,我們維持了《輔導監管規定》相關時限安排。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要點六:輔導驗收方式包含約談有關人員

《輔導監管規定》規定了輔導驗收方式。驗收機構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閲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證監會要求,驗收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

此外,為了方便輔導對象、輔導機構準確掌握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具體要求,證監會在輔導監管系統中制定了輔導備案、輔導驗收等環節的材料模板,並將結合實踐情況,通過輔導監管系統逐步完善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體要求,滿足市場主體預期,確保相關制度安排能夠一體執行。

要點七:進一步明確輔導過程中公示的信息內容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按照《輔導監管規定》,各派出機構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輔導監管信息,具體包括輔導備案報告、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輔導情況報告以及其他與輔導對象相關的基本信息。

在《輔導監管規定》發佈實施前,輔導機構已按照相關派出機構要求提交併已公示的信息,無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調整格式並重復提交和公示。

要點八:輔導期內未按時更新工作進展超2次視為撤回輔導備案

《輔導監管規定》對輔導協議的撤回、終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輔導期內輔導協議終止的,輔導機構應當於輔導協議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驗收機構提出撤回輔導備案。

輔導期內,輔導機構未按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超過二次的,視為撤回輔導備案。

輔導期內,增加、減少或更換輔導機構的,變更後的輔導機構書面認可原輔導機構輔導工作,並重新輔導備案後,輔導期可以連續計算。

要點九:驗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驗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輔導對象在驗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內變更擬上市板塊的,輔導機構在對輔導對象就更換板塊進行差異化輔導後,應當重新提交輔導驗收材料,履行輔導驗收程序。

《輔導監管規定》對輔導機構的義務進行了釐清。變更後的輔導機構認可變更前輔導機構的輔導工作的,不免除其依法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的義務。

此外,輔導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輔導工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情形的,驗收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

要點十:《輔導監管規定》適用於北交所

《輔導監管規定》最後指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存託憑證、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開展輔導工作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將嚴格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監管工作,通過輔導監管系統等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切實從源頭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471 字。

轉載請註明: 證監會節前發文,全面規範IPO輔導工作,保薦資格暫停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輔導期不少於3個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