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高管肖瑤遭警示 實控人肖永明被刑拘信披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青證監措施字[2021]4號)顯示,經查,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公安廳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000408.SZ)實際控制人肖永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當事人肖瑤於當日獲悉上述重大事件發生,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2月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進行自查並公告的過程中,仍未將上述事件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月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現異常波動,上市公司在核查中知悉該事件並進行披露。

  肖瑤作為副董事長、總經理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將重大事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四十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肖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藏格控股於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公司2021年半年報顯示,副董事長肖瑤經選舉代履行董事長職責。肖瑤為實控人肖永明之次子,公司總經理。

  公司2月22日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公司連續3個交易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2月22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12%。2020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9月10日分別對公司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肖永明下發編號為“中證調查字2020035004號”、“中證調查字2020035005號”的《調查通知書》,藏格集團及肖永明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目前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過程中。公司今日問詢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肖永明家屬告知公司,目前肖永明因2006年投資上海宏築物資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40%股權),涉嫌非法採礦罪,已被青海省公安廳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青證監措施字[2021]4號

  關於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肖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肖瑤:

  經查,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公安廳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永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你於當日獲悉上述重大事件發生,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2月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進行自查並公告的過程中,仍未將上述事件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月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現異常波動,上市公司在核查中知悉該事件並進行披露。你作為副董事長、總經理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將重大事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四十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1年8月6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687 字。

轉載請註明: 藏格控股高管肖瑤遭警示 實控人肖永明被刑拘信披違規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