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中證協”)近日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券商徵求意見。
評價對象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項目
《評價辦法》顯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是指按照可實施、可回溯、可檢驗原則,從投行業務端、公司治理端和監管端等三個維度,全面採集投行業務自律評價、監管評價信息,定期彙總,形成對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的綜合評價。
中證協表示,為着力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充分發揮證券公司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評價先期以主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保薦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項目為試點,之後將根據試點情況,在總結經驗、完善評價指標的基礎上逐步對試點範圍和業務流程進行橫向與縱向延伸,最終形成覆蓋全鏈條、全流程的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體系。
在試點階段,被評價機構範圍為對首發和再融資項目承擔保薦責任的證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擔承銷責任的證券公司,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被評價項目範圍為評價期內發行完成、申報後撤回以及終止的首發和再融資保薦項目,持續督導期的保薦項目在試點期不參與評價。
突出評價執業質量相關的內控環境
中證協表示,評價指標設計旨在涵蓋機構內部控制全流程,既反映執業的結果,也反映造成執業結果的驅動因素,因此指標體系設計的維度除了涵蓋與執業質量直接相關的項目執業質量之外,也設計了機構層面的指標,突出評價執業質量相關的內部控制環境,指標維度包括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
《評價辦法》顯示,項目評價包括自律評價、日常監管評價和審核註冊監管評價三類指標。具體來看,自律評價主要反映投行項目責任週期內執業符合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序的程度,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公司治理情況;日常監管評價主要反映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投行項目日常控制活動、內部控制等工作中遵守監管要求的程度的評價;審核註冊監管評價主要反映監管機構對投行項目和業務人員在項目審核、註冊等環節執業質量的評價。
機構評價包括上述項目評價和機構監管評價。其中項目評價主要反映年度內證券公司所有參評項目執業質量的總體情況;機構監管評價主要反映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的公司治理與投行內部控制等方面違法違規活動的扣分情況。
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堅持差別監管與激勵
根據《評價辦法》,中證協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並對評價結果實施動態管理,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範圍內的證券公司和項目的執業質量評價結果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中證協表示,《評價辦法》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強化合規經營,採取差別管理,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通過評價結果對機構進行分類,對評價優良的機構給予適當政策支持和更寬鬆的發展環境;對評級較低的機構在業務發展等方面採取相應限制,實施頻度、廣度和深度更大的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評價辦法》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因投行內部控制違法違規行為、項目相關主體被司法機關作出刑事處罰、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券商被暫停或撤銷保薦業務資格的,機構評價和項目評價分類直接確定為C類;因項目相關主體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機構評價和項目評價分類均不得確定為A類;項目未通過率排名前10%且大於15%的證券公司,評價結果降低一級,直至C類。
此外,中證協可以根據評價結果對券商在保薦代表人管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並將評價結果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