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22日電 上交所披露紀律處分決定書,因未完成鉅額增持計劃,包鋼集團被通報批評。
上交所指出,經查明,2020年5月7日,包鋼股份披露控股股東包鋼集團增持股份計劃公告。公告顯示,控股股東包鋼集團擬於公告披露之日起12個月內增持包鋼股份,增持金額不低於20億元、不高於40億元。
2021年4月30日,包鋼股份披露控股股東終止實施增持計劃的公告稱,包鋼集團在上述期限內合計增持2.22億股,增持金額2.5億元,完成增持計劃下限的12.5%,增持計劃未能完成。公告同時披露,由於未能按計劃籌措到資金,包鋼集團經慎重考慮決定終止本次增持計劃。
在包鋼集團披露增持計劃前後(2020年3月9日-2020年7月7日),包鋼股份股票收盤價格持續低於1.2元/股,最低曾跌至1.05元/股。
2021年6月16日,包鋼股份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計劃替代方案公告》稱,控股股東包鋼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方稀土)計劃自7 月5日起的3個月內增持8億元包鋼股份股票。9月3日,包鋼股份披露控股股東增持結果公告稱,上述新的增持計劃已經完成。
上交所指出,包鋼股份控股股東面向全市場披露增持股份計劃,是其向市場作出的公開承諾,是市場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尤其是在披露增持計劃公告前包鋼股份股票價格較低,存在面值退市的風險,控股股東在此期間披露增持計劃,將對全體投資者判斷公司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產生較大影響。
上交所指出,包鋼股份控股股東理應根據自身資金狀況與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增持方案;一旦披露增持計劃公告後,應妥善落實資金安排,按照對外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增持。控股股東向市場披露20億元的鉅額增持計劃,但未能按照對外披露的增持計劃公告實施增持,實際增持完成率僅達增持計劃下限的12.5%,與前期披露存在較大差異。控股股東未完成增持計劃,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
包鋼集團回覆異議稱:一是此次未能按期完成增持計劃系前期融資方案未能按照計劃予以實現,造成包鋼集團資金緊張。二是為減輕對市場造成的影響,控股股東與其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共同增持8億元公司股票。
上交所認為申辯理由部分成立:一是融資方案未能按計劃實現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控股股東應當結合自身資金實力與履行能力進行充分評估,合理確定增持方案。在相關融資方案出現問題後,應當妥善安排資金調度,及時尋求替代方案,以備增持承諾的履行。融資方案未能按計劃實現並不能成為減輕或免除處分的合理理由。
二是經查明,包鋼集團與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在事後作出替代方案實施增持,並有效予以執行,合計增持金額達到10.5億元,佔原增持計劃下限的52.5%,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期增持計劃未履行帶來的不良影響,對此可予以酌情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