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金子莘
11月14日,時代週報記者從券商投行處獲悉,在證監會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進行修訂,並徵求行業意見。
據瞭解,本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做好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充分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督促投行歸位盡責。
事實上,早在2021年7月,證監會已印發《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即要求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券商主動歸位盡責,推動建立投行業務質量評價體系。2022年12月2日,中證協制定併發布《評價辦法》,構建了以內部控制、業務管理、執業質量三方面為主的評價指標體系,並完成了2022年評價工作。其中,12家公司被評為A類,50家公司被評為B類,15家公司被評為C類。
12家A類分別是: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國元證券、中信證券、華泰聯合、中金公司、興業證券、中原證券、長江證券承銷保薦、中泰證券、安信證券、五礦證券、國金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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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表示,為適應全面註冊制要求,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擬從四方面進一步改進提升,分別是:評價範圍、功能導向、結果運用、評價銜接。
一是擴大評價範圍。將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全部納入,基本實現投行業務全覆蓋。二是突出功能導向。將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重要指標,引導投行更好發揮功能,從“可批性”向“可投性”轉型。三是強化結果運用。評價結果與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行政許可、白名單等機制掛鈎,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進一步提升督促投行歸位盡責的效果。四是做好評價銜接。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標準統一,儘量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
除從以上四方面改進提升外,時代週報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將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重要指標,並將該項內容設置為調整項重點考核內容。
此次徵求意見稿評分標準方面有所調整,修訂後的評價指標體系由原來的“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調整為“評價指標體系(基礎分100分)包括內部控制評價(基礎分25分)、執業質量評價(基礎分75分)和評價調整(最高15分)三部分”。
其中,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分為25分,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沿用原《評價辦法》中的“內部控制”指標,基礎分15分;二是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沿用並整合原《評價辦法》中的“業務管理”指標,基礎分10分。
同時,修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執業質量評價的基礎分共計75分。統籌考慮業務規模、市場影響等確定四類投行業務各自的基礎分,股票保薦業務35分、債券承銷業務20分、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10分、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10分。每類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進一步區分為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兩部分。如證券公司只開展了部分投行業務,則按所開展業務的基礎分比例對執業質量基礎分總分進行分配。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調整項確定為以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為主,兼顧其他。評價測整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發揮投行業務功能、落實專項工作、規範創新發展等情況具體,調整項包括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最高10分)及其他(最高5分)兩部分。
此外,對證券公司控股的證券子公司,徵求意見稿指出子公司將合併納入母公司評價,母子公司合併評價的,母公司的分類結果適用於子公司。
對證券公司投行質量評價等級及規則並無重大調整,評價範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質量評價結果仍將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序後20%的列為C類,其餘列為B類。執業質量評價、內部控制評價單項評價得分排序後20%的,不得列為A類。評價期內無投行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為N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