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藥業股東旌輝創投收監管函 違規超限減持未公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87號)顯示,作為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和藥業”,300636.SZ)5%以上股東,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旌輝創投”)於5月29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報告書》,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旌輝創投持有同和藥業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變動比例為5.13%。旌輝創投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旌輝創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請旌輝創投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004年4月20日,同和藥業前身"江西同和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15年2月9日,公司名稱由"江西同和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7日,旌輝創投為同和藥業第三大股東,持股10.68%。

  2020年5月28日,同和藥業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司於2020年4月27日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信息披露義務人計劃通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777.13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旌輝創投於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本公司無限售流通股29萬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0.22%。

  同日,同和藥業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收到股東旌輝創投出具的《減持公司股份進展告知函》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其於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2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0.22%。旌輝創投從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減持開始到本次權益變動前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82萬股,佔當時公司總股本8095.10萬股的比例為4.72%。本次權益變動後,旌輝創投持有公司股份1383.5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68%。旌輝創投在公司2017年3月31日上市時,持有公司股份1264.86萬股,佔公司當時總股本8000萬股的比例為15.81%。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信息,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87號

  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作為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和藥業”)5%以上股東,你企業於5月29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根據《報告書》,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你企業持有同和藥業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變動比例為5.13%。你企業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 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你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請你企業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企業: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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