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債券違約糾紛須暢通法治化渠道

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印發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這是我國審理債券市場債券糾紛案件的首個系統性司法文件。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那些在業界爭論比較大,在實踐中很難處理的問題,多少年‘啃’不下來的一些‘硬骨頭’,我覺得這次《紀要》都解決了。”《紀要》的意義重大且及時,對於整個債券市場將有深遠影響。

伴隨着中國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債券市場規模呈急劇擴大態勢,目前已達105萬億元,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25萬億元,均位居全球第二位。但債券市場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債券市場違約風險也在攀升。自2014年債券市場出現違約以來,近年來信用債違約更加密集和頻繁。尤其是中介機構不盡責,發行人虛假陳述、惡意逃廢債,甚至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債券違約案件中時有發生。

事實上,信用債違約頻發,已是當前債券市場的一種“新常態”,同時也是當前債券市場面臨的突出挑戰。應對挑戰的關鍵,則是如何妥善處理違約債券的後續問題。如比較常見的地方政府主導違約後的債務處置問題,由政府提供“兜底”,給企業一定緩釋空間,但同時也可能帶來累積後的進一步風險爆發。

債券市場風險的有序釋放和平穩化解,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債券違約處置應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豐富市場化違約債券處置方式;以及加大對發行人逃廢債的打擊力度。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強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違約債券處置,提高處置效率,化解存量風險,並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

在一個成熟、健全的市場中,債券市場期待的不是不存在違約,而是更加規範的監管體系和更加嚴密的司法保障。但在這個過程中,過去市場上針對違約債券處置的模式,在更多情況下卻並未真正達到釋放信用風險的目的。面對債券市場違約,既要對現有制度經驗進行充分總結,也要對現有規範體系的重要整合,着力將債券糾紛處置納入法治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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