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利精密實控人高玉根收警示函 被強平未預先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對高玉根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8日,高玉根持有的蘇州勝利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精密或公司,股票代碼:002426.SZ)股票被質權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平倉,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919.1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27%。高玉根作為勝利精密的控股股東,未在首次減持公司股份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高玉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高玉根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高玉根:
經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8日,你持有的蘇州勝利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精密或公司)股票被質權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平倉,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919.1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27%。你作為勝利精密的控股股東,未在首次減持公司股份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規範意識,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並於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後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