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年參與主承銷債券違約24次!海通證券回應被自律調查,問責永煤債責任人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財經

12月20日晚間,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通證券)官方網站發佈公告稱,積極配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調查,公司認真檢視反思業務運作,立即採取相關整改措施,加強培訓學習,對業務流程進一步查缺補漏,完善相關內部控制措施,提升規範化運作水平。

此外,對違反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相關規定的北京債券融資部總經理夏坤、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厲棟、海通資管副總經理張士軍、海通期貨副總經理姚弘等相關責任人,公司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處分,並給予經濟處罰。

來源:海通證券

涉嫌操縱市場被自律調查

11月18日,交易商協會發布公告稱,對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永煤控股)開展了自律調查。根據調查獲取的線索並結合相關市場交易信息,發現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為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交易所市場公司債券。

來源:交易商協會官網

交易商協會表示,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將對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開展自律調查。如調查中發現相關機構存在操縱市場等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惡劣行為,將予以嚴格自律處分,並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當日晚間,海通證券公告稱,將積極配合自律調查的相關工作,嚴格執行交易商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要求。

備受關注的永煤債違約事件還要追溯到11月10日,永煤控股發佈公告稱,因流動資金緊張,“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額償付本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涉及本息金額共10.32億元。11月12日,交易商協會宣佈對永煤控股等相關機構啓動自律調查,關注到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0日發行20永煤MTN006後迅速發生實質性違約。除了對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啓動自律調查,11月19日,交易商協會對永煤控股債務融資工具相關中介機構啓動自律調查。

11月24日,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稱,對永煤控股的自律調查已基本完成,已將自律調查發現的永煤控股涉嫌違法違規線索通過有關部門移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11月2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決定依法對永煤控股及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立案調查。

2020年參與主承銷債券違約24次

在海通證券的兩次公告中,均未提及永煤債違約時間及自律調查對公司目前相關業務的影響。那麼,海通證券的債券承銷業務在行業中的地位到底如何?

Wind數據顯示,截至12月20日,海通證券在2020年的債券總承銷金額為4790.17億元,行業排名較去年下降一個名次,由行業第五名降至行業第六名。目前的市場份額為4.96%,今年共計承銷債券數量為1703只。具體到債券分類上,承銷非政策性金融債的規模為1299.13億元,承銷公司債的規模為1416.32億元,此兩項是海通證券債券承銷的主要類別,此外,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為688.57億元。

來源:Wind 截至12月20日

海通證券在2020年半年報中表示,報告期內,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穩中求進,主承銷信用債券439期,同比增長44%;主承銷金額2259億元,同比增長26%。

但Wind數據卻顯示,海通證券是今年參與主承銷商的債券違約次數最多的券商,今年以來,海通證券參與主承銷商的債券違約次數共計24次(包括本息展期),主承銷債券違約數居行業首位,其中債券違約不乏涉及北大方正、新華聯控股等公司。

來源:Wind截至12月20日

下半年曾因債券業務收警示函

海通證券成立於1988年,註冊地在上海,並於1994年在上交所上市。海通證券股權非常分散,三季報顯示,除了H股外,海通證券A股第一大股東為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6%;第二大股東為上海海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86%;第三大股東為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68%。

值得關注的是,這已經不是海通證券近期第一次因債券業務問題被監管關注。

2020年7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消息稱,關注到包括海通證券在內的8家證券公司,在中核融資租賃公司債券發行招標過程中,存在承銷費報價偏低的情況,引發市場質疑。中證協表示,已對相關事宜啓動自律調查。若發現相關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自律規則的情況,協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其採取自律措施。

2020年9月18日,證監會官網發佈公告稱,海通證券在保薦中國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天楹)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中國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標的金額佔申請人淨資產的比例計算錯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郵件發送與光盤報送的反饋回覆關於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前後不一致;二是對中國天楹淨資產收益率計算錯誤。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及相關責任人韓麗、金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