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併發布《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自9月10日起施行,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所謂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於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辦法》旨在通過規範期貨公司、居間人、投資者三者關係,釐清居間合作邊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提供製度保障,確保投資者保護工作有抓手,利益衝突防範能落地。
事前,釐清理順權責邊界,建章立制規範市場秩序。期貨公司應建立健全居間人管理制度機制,與符合規定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並要求其履行信義義務,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不斷提高其專業化水平和合規意識。
事中,壓實期貨公司管理責任,提升內控治理水平。期貨公司應履行信息明示義務,做好客户回訪工作,重視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測,妥善處理投訴糾紛,按要求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協會通過風險監測、自律檢查等方式,持續加強事中監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強化科技監管數據的成果運用。
事後,強化零容忍震懾,淨化市場生態。協會以信用管理為抓手,建立居間人提示名單和失信名單制度,要求期貨公司不得與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居間人合作;對期貨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與行政監管層面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有機結合;對投訴舉報等渠道發現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新湖期貨首席風險官黃雪蓮表示,《辦法》對居間業務邊界的界定更為清晰。更加全面、清晰地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委託居間人從事的活動,以及居間人禁止性行為。同時,強化了居間人責任,全面瞭解居間客户的投資基本情況和投資能力鑑別,對投資者做前置的識別和把控。此外,《辦法》還壓實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責任,並對居間人信息統一管理。協會建立居間人信息共享平台,要求期貨公司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彙集居間人各類基本信息和誠信情況,並向社會公示。
中大期貨副總經理兼首席經濟學家景川表示,《辦法》還有一個亮點是對於居間人的管理,其中要求居間人必須取得期貨從業資格並完成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方能進行開展居間業務。“此舉將有利於居間人隊伍更加規範、專業,責權利更加明確和清晰。”景川對記者説。
《辦法》實施後,協會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統一自律規則為基準,逐步建立起居間人自我約束、期貨公司承擔主體管理責任、地方協會參與糾紛調解、協會自律管理、行政監管堅守底線的“自下而上”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