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9家支付機構被罰近9000萬,反洗錢違規成“重災區”

  支付機構嚴監管呈常態化,鉅額罰單不時出現。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根據央行各分支機構公示信息統計,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即2020年最後一週,就至少有9家支付機構收到央行罰單,合計罰沒金額達8728萬元。其中,最高一筆罰單為6971萬元。

  記者發現,除了罰沒金額巨大,上述機構罰單所涉名目繁多,有的多達十餘條。此外,前述9家被罰支付機構中有4家涉及“雙罰”,有機構相關責任人被罰55萬元,側面反映出支付違規既罰機構又罰個人的“雙罰制”漸成常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支付機構違規“重災區”主要集中在反洗錢問題和銀行卡收單問題。從罰單名目來看,所涉“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以及“為身份不明客户交易”等行為均觸及反洗錢“紅線”;而未備案進行收單、未按規定落實收單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等,則涉及銀行卡收單業務違規問題。

  業內人士分析稱,對比傳統金融機構,年紀尚輕的支付機構在反洗錢能力建設上更薄弱,互聯網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識別、交易追蹤等反洗錢工作變得更為複雜困難,這也是央行等監管部門日趨重視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關鍵因素。可以預見,2021年支付行業將延續嚴監管態勢,尤其在反洗錢問題方面的處罰力度將進一步加大。

  過半數踩反洗錢“紅線”被“雙罰”

  開年不久,央行系統陸續公佈了2020年年底作出的一批行政處罰決定。記者統計發現,2020年最後一週,至少有9家支付機構收到央行罰單,合計罰沒金額達8728萬元。其中,最高一筆罰單為6971萬元,也是支付領域新年第一例千萬級別鉅額罰單。

7天9家支付機構被罰近9000萬,反洗錢違規成“重災區”

  央行福州中心支行1月12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福建國通星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通星驛”)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等12項違法違規行為,合計被罰沒6971萬餘元。同時,國通星驛5名管理人員合計被罰45萬元。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

  記者注意到,國通星驛12項處罰名目多與違反反洗錢規定相關,如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户身份資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等。

  罰單公示當日,國通星驛母公司新大陸(000997.SZ)發公告稱,國通星驛於2018年9月成立專項整改工作小組,全面梳理總結此次執法檢查工作,深度剖析存在問題,全面啓動相應整改工作,已於2019年4月全部按要求完成相關整改措施,並向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彙報了整改情況。據新大陸稱,本次6971萬餘元處罰將計入公司2020年當期損益,不會對公司及國通星驛後續主營業務及經營業績造成重大影響。

  除了國通星驛,上述9家支付機構中因踩反洗錢“紅線”被罰的還包括深圳市騰付通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騰付通”)、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財付通”)、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聚支付”),這四家機構均被實行“雙罰”。

  其中,騰付通違規事項包括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等違反反洗錢規定,合計被罰沒614萬元,騰付通相關責任人被罰18萬元。

  財付通同樣因違反反洗錢、違規開展支付業務合作、未備案開展條碼支付業務等問題被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18萬元,處罰款558萬元,合計罰沒金額877萬元。公司風控總監也被警告,並處罰款55萬元。

  匯聚支付的處罰信息顯示,根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央行廣州分行對該公司處以196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9.7萬元罰款。該公司存在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4萬元罰款。匯聚支付合計遭罰220萬元,相關責任人遭罰共計9.7萬元。

  另外,拉卡拉廣西分公司因存在未準確標識並完整發送交易信息,以確保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央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3萬元;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違反《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6萬元;聯通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被罰2萬元;平安付電子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規定落實收單業務本地化經營和管理責任、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被罰2萬元;河北一卡通電子支付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備付金等4項違規,被罰33萬元。

  支付領域反洗錢監管加碼

  支付領域反洗錢監管正逐步加碼。“反洗錢”或將成為2021年支付機構合規內控層面最大的挑戰。

  普華永道2020年度反洗錢處罰分析及建議報告顯示,2020年反洗錢行政處罰中,支付機構處罰總金額激增,成為第二大受罰主體,處罰總金額高達2.63億元,為去年的8倍;處罰金額佔比為42%,略低於銀行類金融機構。

  報告指出,支付機構在客户身份識別方面的問題依舊突出,具體包括未嚴格落實特約商户實名制,存在資料不實商户,以及未按規定保存預付卡業務商户資料等。

  記者還注意到,央行營業管理部劉麗洪曾於2020年3月發表署名文章指出,與央行前幾年反洗錢行政處罰相比較,金融機構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成為新的處罰點,且成為“重災區”。在其看來,除銀行以外,第三方支付機構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問題也較為突出,支付機構應加強客户身份初次識別措施,加大持續識別工作力度。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對比傳統金融機構,年紀尚輕的支付機構在反洗錢能力建設上更薄弱,互聯網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識別、交易追蹤等反洗錢工作變得更為複雜困難,這也是央行等監管部門日趨重視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關鍵因素。可以預見,2021年支付行業將延續嚴監管態勢,尤其在反洗錢問題方面的處罰力度將進一步加大。

  據瞭解,監管在加大反洗錢處罰力度的同時,也針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律進行了完善。2020年12月30日,央行出台《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擬完善監管對象範圍,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普華永道報告建議,強監管之下,反洗錢義務機構需重視反洗錢數據治理工作,對數據完整性、合理性進行校驗以發現客户身份識別不到位、交易行為可疑等情形。同時,對問題發現進行排查,總結工作經驗,在客户身份識別流程及業務辦理流程中增設校驗規則,以確保反洗錢管控工作的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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