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沒有絕對完美或者正確的股權結構。但根據多年經驗,小編對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提出如下建議:
1、最好有大股東,但大股東不絕對控股
必須要有相對大股東對公司負最終責任。其他股東有參與的積極性,有參與的必要,也有參與的力量。
2、在資本力量不是很強大的情況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佔大股
控制利益與基於股權的財產利益一致,有助於避免非股東(或者小股東)控制人綁架股東利益。在資本力量足夠強大的情況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佔小股或者不佔股份。
3、相比平衡股權和平均分散股權,民營企業一股獨大更有助於公司發展
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獨裁,小股東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現實中,理論界對一股獨大的恐懼和非議,更多來源於國有企業的一股獨大,這是股東缺位狀態下的一股獨大。民營企業股東一般不會出現缺位,反而具有一股獨大的獨特優勢:財產權利和控制權利相對統一,不容易發生矛盾;控制成本低,決策效率高。
民營企業過早的股權分散是災難。股權過早分散,大股東積極性降低,小股東積極性也不高。尤其是在我國,大多數人缺乏規範的股權意識和公司治理意識,往往把股東和管理者的角色混為一談,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亂。
4、警惕用配股的方式激勵員工
股東的積極性,正面來源於對公司剩餘索取權的行使,反面來源於對投資血本無歸的恐懼。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息息相關。配股太少,行使剩餘索取權的積極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於投資獲得的股份,配股股東血本無歸的恐懼大為減少。
5、投資人在公司設立之初就應當考慮股權結構問題,儘量避免畸形股權
如果畸形股權結構已經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這樣的股權結構,就要通過其他手段儘量彌補。比如,設計適應公司實際情況的治理模式,用優先股解除部分股東的控制權,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慮動手術了。比如及時通過股份重組、股權收購、公司分離等方式解決問題。總之,留下一個活的公司,比看到一個公司漸漸死去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