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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杉投資及總經理施雪忠收警示函 基金未按約定信披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6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王心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施雪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巨杉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未能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職責與義務;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巨杉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施雪忠作為公司的總經理兼執行董事,王心果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施雪忠、王心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能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職責與義務。

  二、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解釋,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你公司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8月30日

  關於對王心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心果:

  我局對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未能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職責與義務、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於2021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解釋,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8月30日

  關於對施雪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施雪忠:

  我局對浙江巨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未能勤勉盡責履行管理人職責與義務、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總經理兼執行董事,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於2021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解釋,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