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之下首例!財報存疑仍簽字認可,董監高一個沒落被罰1200萬,獨董罰金為8年津貼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3月13日,廣東榕泰公告自曝其成為新《證券法》下首例上市公司受處的當事人。

廣東榕泰公告顯示,收到了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告知書》載明,給予廣東榕泰公司及15名個人合計1500萬元的處罰,其中個人為1200萬元。所涉個人覆蓋董監高全體成員,無一遺漏。

肉眼可見,新《證券法》立竿見影,違法成本較之此前60萬封頂有顯著飆升。董事長兼總經理被罰330萬罰款,高於對公司的300萬元罰款;財務總監鄭創佳被罰160萬元,僅次於董事長。更為引人關注的是,4名年薪為6萬元的獨立董事均被處罰款50萬元,相當於罰去8年津貼。

財聯社記者梳理廣東榕泰公告發現,個別董事和獨立董事在對內控報告和年報持有異議並頭出棄權票和反對票之後,卻仍然在董事會對上述報告的專項説明上簽名表示認可。專業人士認為,這種不嚴謹、不嚴肅的履職態度和作風,很難令人相信他們報告能夠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重罰之下痛感很強

《告知書》載明,廣東榕泰主要在三個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其一,2018 年度通過虛構銷售回款虛增利潤約1225萬元,2019 年度通過虛構銷售回款虛增利潤約3124萬元、通過虛構保理業務虛增利潤約1178 萬元,合計共虛增利潤4302萬元;其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幾經周折,在2020年6月23日才正式發佈了2019年報,比預計披露時間延遲了近兩個月;其三,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

《告知書》表明,此處罰覆蓋廣東榕泰2019年報披露的全部董監高,無一遺漏。

《告知書》顯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廣東榕泰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300 萬元罰款;對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寶生給予警告,並處以 330 萬元罰款;財務總監鄭創佳給予警告,並處以 160 萬元罰款;對職工監事朱少鵬朱少鵬給予警告,並處以 80 萬元罰款;對董事林偉雄、董事兼副總經理楊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75 萬元罰款;對董事羅海雄、林嶽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55 萬元罰款;對董事高大鵬,獨立董事馮育升、陳水挾、李曉東、鄭子彬,監事楊愈靜,職工監事陳東揚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50 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會秘書徐羅旭給予警告,並處以 20 萬元罰款。

據公號YCY會計觀察測算,1500萬元的罰款額是董監高們所披露年薪的3.2倍。財務總監的罰款相當於所披露年薪的9.7倍,相當於10年白乾。

此處罰一出,業內人士紛紛表示,新法之下如此重罰確實痛感很強,儘管如此,也表明中國步入法治社會了。

當然也有人表示疑惑,新法之下,不理解為什麼還有人願意用較低的薪酬去擔任有風險的職務。

新法之下首例!財報存疑仍簽字認可,董監高一個沒落被罰1200萬,獨董罰金為8年津貼

會計師明確強調事項董監高置若罔聞

《告知書》載明,董事羅海雄、林嶽金,高大鵬,獨立董事馮育升、陳水挾、李曉東,鄭子彬,監事楊愈靜,職工監事陳東揚在審計機構對廣東榕泰2019年財務報告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後,未能對審計意見提及的明顯可疑事項予以特別關注或關注但未勤勉盡責,並簽字保證廣東榕泰2019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告知書》所提“未能對審計意見提及的明顯可疑事項予以特別關注或關注但未勤勉盡責”,實際上涵蓋了對全體董監高的評價。同時,值得一提的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廣東榕泰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內控報告後,董事高大鵬對此投了反對票。而獨立董事李曉東不僅對內控報告投了棄權票,而且對於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2019年年報也投了棄權票。

對此,上交所在6月22日曾專門發函要求高大鵬和李曉東説明具體理由。

令人迷惑的是,在2020年6月23日,董事和獨立董事針對董事會關於內控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專項説明發表獨立意見的時候,高大鵬和李曉東卻又均表示同意。

“如此翻來覆去、前後不一致的表態和不嚴謹嚴肅的履職作風,怎能相信經過他們簽字認可的報告能夠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專業人士表示。

而類似現象近年在A股市場時有出現。在2020年4月份,兆新股份即有過全部董監高集體表示對自家年報“無法保證”、“無法發表意見”的奇觀。

彼時,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兆新股份分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和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兆新股份所有現任董監高共11人,均同意按期披露年報但全部發表了異議聲明,稱無法保證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法保證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均表示不同意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資深法律專家表示,兆新股份董監高這種被稱為“反水”的集體行動,無論是對公司治理還是信息披露來説,都是極其荒謬的。董監高不能籠而統之、概括性地表示“無法保證”,更不得擅自聲明對此“不承擔任何個別或連帶責任”。對於無法確保真實的年報,董事不應審核通過並允許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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