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金證券員工偷窺客户“抄作業”式炒股 賺308萬遭罰沒1200萬
為了維護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券商常常會在週末進行測試,而操作員賬號具有較大範圍查詢權限,能夠查到所有客户賬户的基本信息。
有券商員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不但違法持有、買賣股票,還利用利用職務之便,私下竊取了賬號和密碼,偷看了特定客户交易信息,進而跟蹤操作獲利。
4月23日,證監會公佈的一張罰單顯示,國金證券前員工利用親屬賬户,跟蹤6名客户的交易賬户信息進行趨同交易獲利308萬元,遭罰沒1208萬元、市場禁入3年。
圖片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用歷史盈利篩選出6名客户
“抄作業”式操作獲利308萬元
被處罰的當事人黃建雄出生於1988年,為證券從業人員,長期任職於國金證券。
證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黃建雄2009年6月到國金證券成都營銷總部工作,與國金證券簽訂了勞動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黃建雄在國金證券成都營銷總部任客户經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後在國金證券成都雙元街營業部、成都東城根街營業部工作,擔任投資顧問一職。黃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資格證書,2017年8月8日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投資顧問)資格證書。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2015年12月28日,當事人黃建雄利用國金證券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設置簡單的漏洞,通過私下測試獲取了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此後,黃建雄頻繁登錄176操作員賬號。
據悉,國金證券證券經紀業務集中交易系統採用外購的恆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UF2.0集中交易系統。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統週末測試需要,國金證券信息技術部運行維護一部員工陳某賢申請了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該賬號具有較大範圍查詢權限,可通過篩選交易時間、交易證券品種等條件實時查詢國金證券全部客户賬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時段的證券委託明細、成交明細、股票持倉、結賬單等數據。
2017年春節(2017年1月28日)後,黃建雄利用176操作員賬號權限查詢國金證券客户的證券賬户,經多次統計驗證歷史盈利的概率,篩選出“李某軍”“陸某均”“謝某”“梁某軒”“彭某”“朱某”等6個賬户(以下稱標的賬户組)後,長期跟蹤標的賬户組買賣股票信息。
此後,黃建雄利用父親、妻子、妻弟、弟媳等4名親屬的7個證券賬户,長期跟蹤6個賬户的買賣股票信息,稍晚於客户賬户1-2個交易日趨同交易股票46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2.29億元,獲利308.14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黃建雄所利用其妻子的李某1賬户組進行的交易和黃建雄跟蹤的標的賬户組的交易長期具有趨同性,且部分趨同買入與跟蹤賬户買入交易的時間間隔極短,有的僅間隔幾分鐘。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高度吻合。
證監會指,黃建雄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獲取任職單位特定客户證券賬户交易信息後,通過妻子李某1使用黃某權、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證券賬户與客户趨同交易股票,其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遭證監會罰沒1208萬元
市場禁入三年
在聽證過程中,黃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辯意見:
其一,事先告知認定與在案證據不符,一是李某1賬户組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時間絕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賬户組實際由李某1進行交易決策;三是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交易趨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客觀上存在趨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盤後票”網站並參考網站薦股信息進行交易導致,與黃建雄獲知的標的賬户組交易信息無關。
其三,事先告知書中的盈利計算有誤。
其四,推定黃建雄進行交易決策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黃建雄認為違法行為不成立,請求免於處罰。
對此,證監會表示:
其一,本案主客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據包括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和趨同交易時間高度吻合、與標的賬户組在交易上的客觀趨同、賬户組交易習慣的變化、賬户組資金來源為黃建雄夫妻共同財產等客觀證據,也包括黃建雄與其妻子的調查筆錄承認獲知客户持倉信息等言詞證據。
其二,“盤後票”信息發佈時點均在股市收盤之後,此時黃建雄實際控制的賬户組已經買入相應股票,因此黃建雄對於交易趨同的解釋不能成立。
其三,中國證監會請交易所對趨同交易部分進行盈利計算,所獲得的違法所得數據真實有效。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責令黃建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黃建雄違法所得約308.14萬元,並處以900萬元罰款,合計罰沒1208.14萬元。此外,證監會對黃建雄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禁不止
監管嚴厲打擊
近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情況仍不少見, 今年以來,就有從業人員炒股遭監管處罰的案例頻頻被曝出,而且罰沒金額都在千萬元以上。
4月19日,銀泰證券成都某營業部總經理,通過操作其二姨的證券賬户,累計交易金額近70億元,合計賬户虧損263.02萬元。證監會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針對其借他人名義炒股、代客理財等違法行為,合計罰沒1430萬元。此前,廣發證券某營業部老總違規炒股獲利1500萬元,沒一罰一。
此外,還有券商員工被爆出老鼠倉行為,財達證券前投資經理在借用他人賬户炒股被罰後,又因“老鼠倉”趨同交易近1.6億元,獲利2.4萬元,遭到監管重罰。
對於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監管層,一直在嚴厲打擊。我國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然而在現實中,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已經成為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屢禁不止。對此,某券商人士表示,根本原因還是利益誘惑太大, 不少從業人員把持不住底線。要在堅持現有的合規管理、培訓體系下,加大大數據監測,從技術上更加嚴格監控。同時,要繼續加大處罰力度,以減少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