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匯局擬出台境外機構投資債市資金管理新規 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
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劉四紅)為推動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9月21日,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公佈《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統一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規定》共六章、二十五條,界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的相關依據、概念和範圍;強調了監管主體,由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外匯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涉及的賬户、資金收付及匯兑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具體來看,登記管理方面,明確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信息登記流程,作為後續開户、資金匯兑、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的基礎。外匯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取得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備案通知書或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指定1家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户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户行)憑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的備案通知書/備案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登記。
賬户和資金管理方面。一是明確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專用賬户的開立條件和收支範圍。二是明確本外幣一體化管理規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匯出(入)幣種,優化本外幣幣種匹配管理。三是規範匯兑管理,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四是明確資金境內劃轉便利,允許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項下與直接入市項下的資金可以相互劃轉。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規定》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人民幣+外幣”投資的,僅對外幣匯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並將匯出比例由110%放寬至120%,有效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需求。
另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規定》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風險管理政策擴展至涵蓋交易所債券市場。將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內容納入《規定》,形成統一的制度規範,將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操作。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是我國債市在放寬外資投資准入限制情況下,進一步便利化或優化外資收付、匯兑、風險對沖等資金管理,進一步優化和便利外資投資資金匯出入,是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配套政策。
周茂華認為,此舉一方面將打消外資投資匯出入的“顧慮”,提振外資參與熱情,外資配置人民幣資產規模將穩步上升;另一方面,境外投資機構可自主選擇投資幣種,並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行人民幣跨境收付等,有助於降低境外投資機構匯率波動風險,並提升人民幣跨境投資與儲備需求,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中國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同樣認為,《規定》是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又一重大舉措,將進一步打消境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項下自由進出的資金管制“顧慮”,吸引更多外資進入到中國債券市場以及股票市場,也使得我國整個資本市場能夠進一步融合至世界金融市場體系當中。未來,中國金融市場開放尤其是資本項下的資本全面開放,已可預期。這也將使得我國整個金融市場發展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