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踐中,無論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剝奪中小股東權利或加重中小股東義務,還是公司被惡意收購以後收購方利用控制權控制公司管理層,進而損害原股東利益,受害方尋求司法保護只能是一種事後救濟手段。那麼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如何防止大股東的權利濫用?
網友諮詢:
公司經營過程中,如何防止大股東的權利濫用?
北京諾權律師事務所馬長春律師解答:
防止大股東的權利濫用的方法如下:
一、應加強立法工作,儘快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增加限制大股東相關權利和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特別條款。
二、儘快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機制,切實對侵權行為起到事後監督和警示作用。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諾權律師事務所馬長春律師解析:
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及債權人權益的構成要件:
(1)股東在行使權利時,實施了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行為,比如轉移公司財產、虛構債務、進行不公平關聯交易等直接侵害公司財產或未盡到其應對公司盡到的注意義務;
(2)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
(3)股東的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4)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受損是由於侵權股東的違法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公司實踐中,常見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主要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損害以及惡意收購中收購方對目標公司原股東利益的損害。無論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剝奪中小股東權利或加重中小股東義務,還是公司被惡意收購以後收購方利用控制權控制公司管理層,進而損害原股東利益,受害方尋求司法保護只能是一種事後救濟手段。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在公司實務中,行之有效的方案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剝奪股東權利或加重股東義務以及股東會改選董事會的限制性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