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軍”字號商品 嚴防商家蹭流量

禁售“軍”字號商品 嚴防商家蹭流量

7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的一則《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發酵4天后,7月10日登上微博熱搜。

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消息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6部門發佈《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指出,將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

此前,受利益驅動,打着“軍隊特供”“軍隊定點”等旗號的商品在市場上屢見不鮮,這些商品真假難辨、以次充好,有些商品甚至可能涉嫌違法。有專家表示,“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禁售令”出台,將消除此類商品對市場的負面影響,還市場一個平等、公平、誠信的有序經營環境。

打出重拳 六部門聯手禁售“軍”字號煙酒

此次登上熱搜的《通告》,發佈方包括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心內容一是明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二是給出了“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範圍,即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包括但不限於軍事單位名稱、部隊番號或者代號、涉軍特定含義字樣、軍用標誌物圖案或者類似圖案的商品。

“事實上,《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例》明確規定,軍旗軍徽是解放軍的標誌和象徵,禁止將軍徽及其圖案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表示。

李洪江介紹,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特別是在煙酒等特殊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部隊番號或者代號、“軍隊專供”、“軍隊特供”、“軍隊特製”、“軍品代銷”等宣傳用語,易誤導消費者、造成負面影響。

《通告》也明確,接下來,將嚴密組織對“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監管。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違規生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和涉軍商標註冊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拒不整改、頂風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利益驅動 企業打“軍”字擦邊球

《通告》中提到,近年來,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生產銷售“軍中茅台”“軍隊專供”等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形象,影響國家經濟環境治理。

“‘軍’字號煙酒在市場盛行,其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圖。”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鵬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我國煙酒具有單獨的經銷體系,對於各類市場主體,這套體系有一套嚴格的准入制度和監管體系,市場上存在不少借“特供”二字跳出傳統的監管體系進行生產與銷售的產品,其源頭難以追溯,是否真的是軍隊特供也就難以分辨。

意識到“軍”字號所潛藏的利益之後,不少商家註冊了相應商標。中國商標網顯示,截至目前,第33類(酒類)商標中共能檢索到涉“軍”商標6567個,其中商標無效2871個,有效註冊1793個,註冊申請中1132個,其餘多數商標註冊申請均被駁回。

北京商報記者也在天眼查內進行了搜索,顯示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請註冊了與“軍”相關的酒類商標,商品名稱包括“軍”“軍軍”“召軍”等,國際分類涉及啤酒飲料、酒類,商標狀態多為商標無效或駁回待複審。

李洪江表示,這其中部分商標可能涉嫌違法。“廣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旗、軍歌、軍徽;商標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整治市場 叫停不正當競爭

《通告》中指出,此次禁售“軍”字號煙酒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

“軍”字號煙酒對於市場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這對於其他商家而言是不利的。”王鵬介紹,“軍”字號煙酒會宣揚自身具有收藏價值、紀念價值,因此商家通常會利用這一點作為噱頭抬高售價。同時,商家利用“特供”二字跳脱出傳統體系,也就可以節省出其他商家在監管和經銷體系內需花費的部分成本,相應地,其利潤空間也就大於其他商家。

對此,李洪江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包括不得實施混淆行為以及虛假宣傳行為,如果採用“軍”字號售賣煙酒不僅違反廣告法、商標法,同時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嚴厲打擊。

“《通告》發佈之後,‘軍’字號煙酒必將減少,相應地,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的行為、對於正常的監管秩序和市場秩序的擾亂也將中止。”王鵬表示,“儘管相應的懲處制度暫未頒佈,但《通告》的發佈已對各類市場行為產生了警示作用。”

但此次通告的影響並不侷限於市場層面。李洪江介紹,此次《通告》將為今後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維權,特別是給社會公眾發放了打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武器。“對於已經或者正在申請涉‘軍’字號商標註冊的行為人,任何人均可以以此為理由提起宣告其無效的請求。”李洪江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實習記者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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