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記者 譚雅文】公司前員工實名舉報,把中國人壽推上風口浪尖。舉報中提到的公司領導涉嫌“長險短做”騙保客户套取高額獎勵,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記者採訪發現,長險短做一直存在於行業中,對此各方態度有所保留,不過大都表示需要加強風險控制。
“長險短做本質上是將長期保險產品作為短期理財產品進行銷售,比如把10年或者20年保險產品拆分、包裝成1至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經濟學家宋清輝告訴記者,在取得投保者資金後,對險企稱是代理銷售的20年期保險產品的保費,最後通過險企返還的手續費支付投保者本息及運營費用等。
這種情況或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也讓“長險短做”成為損害險企商譽的頑疾。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實際業務中有的客户偏向短期人身險產品,也有的客户購買人身險後產生用錢需求,這些是合理範圍內的。那麼對於保險公司來説,如果銷售短期的保險產品更容易獲得一些業務,就留下了可操作空間。
三方利益驅使
“實際上長險短做是老問題了,十幾年前就有這種情況。早期的長險短做問題多在團險業務中,客户買了之後違規退保,套取資金。”一位保險研究專家告訴記者,本來是長期的保險產品,客户購買沒過多久就退保了,對於保險公司來説,能夠獲得一筆保費,對於銷售人員來説,能夠拿到提成。
中國精算師協會創始會員徐昱琛進一步分析表示,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講,保險銷售和公司都有考核壓力,銷售面對的是業績考核,公司面對的是規模、利潤考核等;從消費者角度來講,不同險種客户需求不同,有一些客户偏向於短期產品,這能夠保證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如此一來,所謂長險短做屢禁不絕的原因,就是從三方利益上,它成了一個能夠滿足各自的需求商業行為。”徐昱琛對記者表示。
不過,在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長險短做”的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其中包括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宋清輝認為,“長險短做”之所以長期存在,主要是有的險企為了應付監管,也為了獲得大量保費收入。從法律層面來講,亟需提高其違法成本,以維護投保人合法權益和保險業形象。
增加險企風控壓力
“長險短做的風險在於一段時間可能會出現現金流不足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對於長險短做的風險,徐昱琛認為如果保險公司不清楚實際出現了“長險短做”的業務,就不能很好地控制這個風險,其實這對公司經營管理有比較高的要求,也能夠説明為什麼監管從審慎的角度要求險企不要有這種動作。
一個典型的表現,就是因退保率上升,影響保險公司現金流。在2018年,有多家險企四季度現金流為負,其中一個原因集中在退保率上升。
“不過,長險短做不能簡單的同期限錯配劃等號。”徐昱琛表示,期限錯配主要還是指投資上的資產負債關係。假設保險公司開發一個現金管理的產品,能隨用隨取,利率3%,保險公司有投資工具,也是可以隨用隨取,收益率達到4%,那麼就不存在期限錯配,但它也是長期的保險做成短期。不過長險短做可能出現的期限錯配風險,增加了公司運營、測算等部門進行風險管控的壓力。
對此,徐昱琛總結了三點,一要看企業是否知道這個風險,第二能不能管理風險,第三能不能應對風險。從監管角度而言,很難滲透到企業管理中心,那麼就需要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監管緊盯“長險短做”風險
實際上,“長險短做”問題,一直是監管重點關注對象。過去兩年,銀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產品問題通報了5次,均提到長險短做。
比如,去年底銀保監會的通報中,提到復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壽和華泰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可靈活減保,且無比例限制,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陽光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前五年退保率過高,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同時,人身保險產品問題通報的基礎上,還建立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機制,每年定期發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今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其中第26條為“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户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也有專家從處罰角度提出建議。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建議,繼續加強對人身保險產品設計的監管,重點關注年金保險產品和終身壽險產品設計異化問題,嚴格審查可靈活減保且無比例限制的產品。此外,對於因“長險短做”問題被保監會多次通報的保險機構,保監會可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及時上報,對於拒不改正的,可考慮採取限期禁報新產品的嚴厲處罰措施。
“保監會、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應和保險機構保持順暢的溝通。”肖颯還建議,在嚴懲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同時,關注消費者的理財型保險產品需求,引導保險機構開發融合金融創新與合規的產品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