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徵和惠通違規被撤銷私募管理人登記 管環宇進黑名單

由 湯生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今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2)104號)顯示,北京徵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徵和惠通)存在以下4宗違規事實。 

  一是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備案。協會接到投訴信息顯示,2020年4月,多名投資者擬認購徵和惠通發行的平陽途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平陽途文”,未備案)並簽訂了平陽途文認購意向書、風險問卷調查、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平陽途文合格投資者承諾函等。投資者稱,徵和惠通以平陽途文合夥企業人數限制不得超過50人為由,要求部分投資者與徵和惠通發行成立的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惠潤富盈”)有限合夥人王大凱簽訂《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協議書》,約定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出資金額主要用於認購平陽途文,並要求其將認購平陽途文的投資款匯入深圳惠潤富盈銀行賬户。2020年5月25日,深圳惠潤富盈與徵和惠通簽訂《平陽途文合夥協議》,擬認購平陽途文有限合夥份額。 

  深圳惠潤富盈實際對外募集資金並對外進行投資,應當認定為私募基金產品,但是公司未在協會進行備案。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徵和惠通發行的相關基金產品對外出資以及投資者出資未工商確權,管理人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三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徵和惠通未如實在協會系統變更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外投資企業的關聯信息,未報送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基金產品半年報及年報,未如實報送近三年合法合規情形。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是不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經查,公司登記高級管理人員蔡霜勵、王珊均已離職。此外,協會多次與機構備用聯繫人、實際控制人聯繫,均未取得有效聯繫。經現場走訪發現,公司已不在協會登記的辦公地辦公。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管環宇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徵和惠通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經查,徵和惠通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管環宇控股的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協會收到投資者針對徵和惠通的大量投訴,公司涉嫌嚴重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擬作出以下紀律處分:取消徵和惠通會員資格,撤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將管環宇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資料顯示,北京徵和惠通基金於2014年12月15日註冊成立,是一家專業從事房地產行業及投資銀行領域投資的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公司前身為北京吉磊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管環宇為徵和惠通大股東,持股比例70%。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第六條:本團體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投資者教育,收集、整理、發佈行業數據信息,開展行業研究、行業宣傳、會員交流、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創新發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八)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已經成為普通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備案管理規模要求的,應當變更為觀察會員。 

  《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對會員、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一) 談話提醒;(二) 書面警示;(三) 要求限期改正;(四) 繳納違約金;(五) 行業內譴責;(六) 加入黑名單;(七) 公開譴責;(八) 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九) 要求其他會員暫停與其的業務;(十) 暫停會員部分權利;(十一) 暫停會員資格;(十二) 撤銷管理人登記;(十三) 取消會員資格;(十四)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對會員、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一) 談話提醒;(二) 書面警示;(三) 要求參加強制培訓;(四) 繳納違約金;(五) 行業內譴責;(六) 加入黑名單;(七) 公開譴責;(八)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九) 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十) 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十一)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