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公攤從何而來,有人説是隨着1998年中國房改的東風,第一批房地產大佬例如李嘉誠從HK引入進來的,發展至今一發而不可收拾。在公攤面積出現之前,房子都是按照整棟樓出售的,因為與房子有關的一系列公共區域部分無法分割,這就直接導致了房子難以銷售,因為購房人要買房就必須購買整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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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就有解決辦法,隨後出現了一個劃時代的改變,霍英東發現,整棟樓出售效率太低,而且商品房買賣市場悽悽慘慘,於是他首創了公共區域公攤辦法,把樓棟分割為很多層,每一層都對公共區域佔有一部分面積,承擔公共區域的權益和成本,樓棟分層出售成功解決了房地產的脖子問題,隨後演變為樓棟分户出售,高樓大廈才有了獨户銷售的可能性,最終推動了房地產跨越式前進。

很多人認為公攤面積應該取消,但是真的可以嗎?新華社在《公攤傷民,矛盾亟需待解》一文中給出意見,認為公攤面積侵佔了買房人的利益,這種問題應該得到解決。新華社在文中指出,公攤真的是一筆糊塗賬,開發商借用公攤面積的名義獲取更多收益,買房人根本不知道這其中的貓膩,例如每家每户多寫上3-5個平方米的公攤面積,誰也不知道,因為公攤區域購房人根本無法測量出來,只能被動接受。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如果每套房子多寫5平米,小區有1000套房子,單價1萬元的話,那開發商就可以多收取5000萬元錢。

從道理層面而言,取消公攤沒啥大問題,但是開發商表示不贊同,認為取消公攤會導致房價上漲,進而不利於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穩健發展,開發商舉了一個例子,原本一套100平米房子價值100萬元,如果取消了30平米的公攤,那麼房子的單價將會從1萬元驟升至1.44萬元,整個房地產市場或許都會沸騰起來。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對於公攤取消會引起房價上漲的問題,人民日報在《公攤傷民》一文中批評,房價上漲只是字面意思,總房價並未改變,也沒有增加買房人的負擔,例如原來是200萬元的房子,取消公攤後單價雖然上漲,但是總價格依然是200萬元沒有任何變化。

2019年2月份,住建部在官網發佈《關於等38項建設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在這份文件中,提到了建築標準依據套內面積作為交易依據,一時間引起了市場的注意,廣大買房人普遍認為這意味着今後公攤真的要取消了。

公攤面積要“全面取消”? 已經買房的人會得到補償?國家回應了來了!

代表國家聲音的央視新聞發表名為《“公攤面積”要取消了?這事兒沒那麼簡單》一文,對於2019年以來人們熱議的“取消公攤”予以回答,文章認為,住建部提出的“套內面積交易”只是建築標準規範,而不是房地產買賣市場的規範,建築規範標準和商品市場買賣規範還有很大的距離,不可同日而語。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可以説,央視新聞的這一則回應,給了市場上關注公攤的人吃了一顆定定心丸,公攤取消並非那麼簡單的事情,更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公攤在我國發展20多年,與房地產建設標準、房地產交易、税費收取、物業費等方方面面都掛鈎,如果不把這些事情理順了,那麼貿然取消就可能出現很多麻煩事兒。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

為何買房人認為,公攤取消之後,會被返還一筆錢呢?主要是針對因為公攤面積多支付的各項費用,例如一套1000萬元房子,公攤面積花費300萬元;在物業費方面,每年公攤都要吃掉500至2000元/套房子,還有各種取暖費、税費等。未來的某一天,住房交易全部按照套內面積計算,那在取消公攤之前買房人因為公攤多給的費用,是否應該合理退還?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有買房人算了一筆賬,這筆需要退還的費用並不低,一個小區如果有2000户住房,平均每套住房30平米公攤,買房時房價1萬元/平米,那麼開發商就需要退還2000户×30平米×1萬元=6億元。

真的能退錢?答案也是否定的。指聞君認為,即便是公攤取消了,也不可能退錢,有3個方面的約束性條件:

第一、根據法不既往的原則,新的制度不能對過去制度下已經發生的情況重判,已經交過的費用不能再次退回。例如在2020年之前執行的是A制度,因為A制度,所以張三需要繳納2000元錢,從2021年1月1日開始,A制度取消了實行B制度,B制度下,張三不需要繳納2000元錢了。張三已經交的10年2000元應該退嗎?並不會。公攤也是同樣的道理。

公攤面積“全面取消”後,買房人會“返還”一筆錢國家回應來了

第二、沒有公攤之後的房價會重新按照總價格核定。例如原本單價1萬元的房子,在取消公攤後可能單價漲到了1.4萬元,總價格100萬元並不會減少或者提升,買房人其實並沒有任何負擔增加,所以對整個房地產市場也將沒有任何影響。另外與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應該會重新界定標準和核算口徑,總體不會有所降低,所以對於買房人而言,圍繞房子的開支並不會減少(也不會增加),也就無所謂退還了。

第三、合同的契約精神。買房合同、物業合同、取暖合同等都具有法律效益,在合同週期內約定的權利、義務、定價規則,只針對合同週期有效,一旦合同週期結束,那麼就意味雙方契約完結。在新的制度下雙方會簽訂新的履行合同,按照新的定價規則執行。

對於取消公攤這件事兒,你怎麼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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