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聯合各組委會成員機構在上海召開第二屆外灘金融峯會。阿里巴巴集團創始人、聯合國數字合作高級別小組聯合主席、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倡導者馬雲在演講時,對金融體系建設、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金融、數字貨幣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馬雲認為,巴塞爾比較像一個老年人俱樂部,要解決的是運轉了幾十年的金融體系老化的問題,系統複雜的問題。但是中國的問題正好相反,不是金融系統性風險,而是缺乏金融生態系統的風險。
那麼,究竟《巴塞爾協議》是什麼呢?推出之後對全球銀行經營帶來了哪些改變?在現實運行中究竟還有沒有用?
這是一個監管標準
鼓勵銀行識別當前和未來風險
所謂《巴塞爾協議》,就是一個對銀行自有經營資金(資本)的要求及風險考核標準。通俗地説,就是由13個國家銀行集團共同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對全球範圍內銀行專門制訂的資本要求和資本風險等級的一個監管標準。1988年7月該委員會頒佈第一個準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這個文件的核心就是對全球銀行運行的資本確定了一個統一的監管標準,其目的就是通過這個確定的標準,建立全球銀行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以避免銀行因自身資本不足而誘發銀行經營中流動性資金斷鏈的危險。
1996年,該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第一版做了修改,擴大了銀行資本覆蓋範圍,將市場風險可能誘發的風險也納入資本要求範圍,到了2001年又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資本要求考核範圍,2004年6月兩次完善和補充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頒佈新資本要求準則,稱“巴塞爾協議”。其目是將銀行以市場經營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納入考核要求,以便對巴塞爾協議第一版進行有效改進。
巴塞爾協議的最大目的在於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目前巴塞爾協議已形成三個有效的監管支柱: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使巴塞爾協議能夠基本防止銀行經營流動性風險的發生。目前,巴塞爾協議得到全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資本監管國際標準。
協議出台的背景
兩大世界著名銀行先後破產倒閉
那麼,巴塞爾委員會為何推出巴塞爾協議這個資本監管標準?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十國集團中央銀行看到銀行業普遍面臨資本充足率比例偏低(銀行資本即自身擁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資金,是銀行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注入的資金。)而誘發銀行經營流動性資金出現危機,進而引發銀行經營風險,導致銀行破產倒閉。當時,全球兩個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前聯邦德國擁有8億美元資產的赫斯塔特銀行(Bankhaus Herstatt)於1974年6月28日在遭受4.5億美元的外匯和其他損失之後,幾家聯邦德國大銀行聯合採取了營救行動,但由於缺乏可靠的信息而使營救行動宣告失敗,被聯邦德國當局關閉。1974年10月8日,擁有大約50億美元資產在美國排名第12的大銀行—富蘭克林國民銀行被宣佈破產,其存款被歐美銀行接手。
這兩大銀行破產就是因為自有資本比例過低而引發流動性資金週轉不靈的危機,這種情況在當時以資產負債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時代具有普遍性,不僅引起了民眾對銀行經營風險的恐慌,也引起各國政府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高度重視,使金融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尤其是要把銀行資本監管要求放在監管的首位。
而且,也讓各國政府認識到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自有資本不足、尤其是風險資本準備不夠是不行的,僅僅靠政府央行對商業銀行實施救助充當最後貸款人,其實也容易誘發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為了追逐高額利潤不惜放棄資本過低可能帶來的風險,更會增大銀行破產危險。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把監管重點放在銀行資本監管上,推出了《巴塞爾協議》。1983年出台巴塞爾協議監管雛形,即第一個巴塞爾協議,但沒有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到了1988年7月才推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資本監管標準,主要對資本風險權重進行分類,根據銀行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確定了銀行經營資本對應的風險資產為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這樣,使得各國銀行資本監管標準基本趨於統一,防範資本風險、彌補資本風險損失的防線也已建立,使得銀行資本與經營風險防範形成了有機相聯的整體。
協議有啥作用?
讓普通民眾權益不受侵害、挽回金融損失
那麼,巴塞爾協議推出之後到底有何意義或者對全球銀行經營帶來哪些改變?從當前現實看,《巴塞爾協議》的推出具有四項重大現實意義:
首先,它對全球各國銀行資本監管有了統一的“法定”依據,使各國銀行可有效規避因資本不足而發生資金流動性風險的危機,有利消除減少全球銀行因資本不足而導致破產倒閉的風險,對全球銀行來説起到了經營“定海神針”的作用。
其二,它對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主要是監管理念發生變化,使金融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標誌着資產負債管理時代的終結和風險管理時代的到來。《巴塞爾協議》具有監管“分水嶺”的意義:一方面它凸顯了巴塞爾委員會的作用,使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文件具有金融“準法律”效力,迫使各國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經營行為;另一方面,它將使各國自覺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公佈的銀行相關資本監管規則為準繩,不斷提高商業銀行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確保全球銀行業經營穩定。
再次,能夠迫使各國商業銀行樹立資本風險經營意識,建立資本與風險相匹配的經營機制,確保商業銀行經營理性。《巴塞爾協議》實質為全球商業銀行經營安全“航行”提供了指路“明燈”,在首先考慮資本可能的情況下來擴大自身的資產與負債業務,消除商業銀行不顧資本實力盲目追求經營規模的行為;可有效遏制商業銀行經營風險衝動;尤其銀行充足的自有資本具有抗風險的逆週期功能,讓全球商業銀行經營實現“永不觸礁”。
最後,能夠確保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為全球普惠金融最大化、最有效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銀行因資本應對經營風險能力不足而出現破產倒閉,雖然有銀行存款破產保險措施予以緩衝,但在銀行破產中遭受最大損失的依然是廣大普通民眾。顯然,《巴塞爾協議》推出能夠有效避免更多銀行破產倒閉,實際也是為廣大普通民眾挽回金融損失,也是對銀行普惠金融服務的最有效保護!
作者 莫開偉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