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8號)顯示,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點資產”)存在兩宗違法行為,遭證監會處罰,同時還有時任原點資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秦威遭罰。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原點資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原點資產控制使用賬户情況
原點資產控制使用“原點資產”“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點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鵬華資產-中信證券-鵬華資產原點3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資產-中信證券-鵬華資產原點5號資產管理計劃”“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點6號基金”“深圳平安大華匯通財富-平安銀行-平安匯通搏股通金16號(原點資產)主動管理資產管理計劃”“劉某強”“李某鳳”“於某珍”“孟某興”等賬户(以下統稱“原點資產”賬户組),交易決策由原點資產負責。
二、原點資產實際控制“原點資產”賬户組持有“用友網絡”等股票比例超過5%未公告及限制轉讓期交易的情況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點資產通過“原點資產”賬户組在交易“用友網絡”“益佰製藥”“東軟集團”中存在持股比例達到5%時,沒有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進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內持續買賣相關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網絡”情況
2015年4月21日,原點資產持有“用友網絡”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8.5%。
(二)交易“益佰製藥”情況
2016年7月11日,原點資產持有“益佰製藥”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6.39%。
(三)交易“東軟集團”情況
2015年12月21日,原點資產持有“東軟集團”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6.84%。
此外,原點資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秦威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開户資料、銀行流水、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交易終端信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或情況説明、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表示,原點資產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轉讓期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證監會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罰款總計720萬元,對秦威罰款總計120萬元。
資料顯示,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註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秦威。公司專注於二級市場投資,經營範圍包括資產管理、投資管理(除股權投資及股權投資管理)。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原點資產、秦威)〔2020〕98號
當事人: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點資產),住所:上海市世紀大道1600號。
秦威,男,1979年7月出生,時任原點資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原點資產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原點資產、秦威的要求,2020年9月1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原點資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原點資產控制使用賬户情況
原點資產控制使用“原點資產”“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點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鵬華資產-中信證券-鵬華資產原點3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資產-中信證券-鵬華資產原點5號資產管理計劃”“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點6號基金”“深圳平安大華匯通財富-平安銀行-平安匯通搏股通金16號(原點資產)主動管理資產管理計劃”“劉某強”“李某鳳”“於某珍”“孟某興”等賬户(以下統稱“原點資產”賬户組),交易決策由原點資產負責。
二、原點資產實際控制“原點資產”賬户組持有“用友網絡”等股票比例超過5%未公告及限制轉讓期交易的情況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點資產通過“原點資產”賬户組在交易“用友網絡”“益佰製藥”“東軟集團”中存在持股比例達到5%時,沒有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進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內持續買賣相關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網絡”情況
2015年4月21日,原點資產持有“用友網絡”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8.5%。
(二)交易“益佰製藥”情況
2016年7月11日,原點資產持有“益佰製藥”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6.39%。
(三)交易“東軟集團”情況
2015年12月21日,原點資產持有“東軟集團”股份達總股本的5%,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同時繼續買賣該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值約6.84%。
原點資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秦威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開户資料、銀行流水、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交易終端信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或情況説明、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原點資產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原點資產、秦威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完全認同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並虛心接受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將積極足額繳納罰款,全力配合證監會的工作。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轉讓期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上海原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罰款總計720萬元,對秦威罰款總計12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