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大消息!證監會等四部門修訂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規則,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

中概股大消息!證監會等四部門修訂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規則,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

2022年4月2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概股大消息!證監會等四部門修訂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規則,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新規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

上述負責人指出,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原規定出台於2009年,在當時情況下對規範境外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多年來,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環境明顯變化,市場和監管實踐不斷深化,原規定日益不適應新的形勢。

本次修訂,將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將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也將有助於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五方面修改 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有變動

原《規定》共十二條,修訂後共十三條,刪減兩條,新增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了五方面:

一是保持與上位法的銜接。將《國務院管理規定》加入《規定》第一條,作為其上位法規之一,並將原《規定》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國務院管理規定》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增加《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管理規定》為上位依據。

二是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刪除此前《規定》中關於境外上市公司的定義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的規定,與《國務院管理規定》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在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修訂背景,證監會於公告中表示,隨着形勢變化,《規定》日益面臨一些不適應的情況。比如近年來不少境內企業以間接方式赴中國香港、美國等境外市場上市,而《規定》並不適用於此類公司,存在一定的規範盲區。

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為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修訂後的《規定》將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説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説明以備查。

具體來看,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於機關單位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其他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序。

四是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複製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五是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規定》中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規定》明確,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調查、檢查或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事先向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求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關於執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情況的書面説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

“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上述負責人説。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關記錄並向中介機構提供書面説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信息安全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證監會出台新政策的背景

去年12月2日,美國SEC通過了《外國公司問責法》(HFCAA)的最終規定。該法案規定,如果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連續三年無法審計其所要求的會計報告,SEC可以禁止該公司的股票交易,並從美國的交易所退市。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在美上市公司披露其是否由任何的外國政府持股或控制,並提供其審計底稿。

根據HFCAA的規定,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聘請了註冊於美國之外的審計師,且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認定在其註冊地無法完整開展檢查或調查,則SEC有責任持續識別該公司並予以披露。SEC基於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報開始正式識別工作,因此,隨着未來幾個月更多無論中概股還是其他外國公司公佈年報,預計該名單還將逐步延伸。列入臨時清單後,公司並不會被要求立即退市,而是將連續三年繼續接受檢查,如果至2024年初(發佈2023年年報後)連續三年仍未滿足條件,則可能被要求從美國退市。

美國時間3月30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百度、富途控股、愛奇藝、凱信遠達醫藥和Nocera加入“預摘牌名單”,這也是自3月份以來的第三批。根據SEC的説法,這5家公司需要於4月20日前向SEC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具備被摘牌的條件。若無法證明,則會被列入“確定摘牌名單”。

北京時間3月31日,中國證監會國際部負責人表示,經向美國SEC瞭解,這是美國監管部門執行《外國公司問責法》的一個正常程序,列入清單的公司是否在未來兩年真正退市,最終取決於中美審計監管合作的進展與結果。

而整個3月,全球表現最差的就是中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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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閲讀】

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一、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規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以及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採取必要措施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責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前款所稱境內企業包括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所稱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境內外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在境內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

三、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於機關單位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四、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其他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序。

五、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應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處理相關文件、資料,並就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情況提供書面説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説明以備查。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審計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境內企業不得向未履行相應程序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檔案。

六、境內企業經履行相應程序後,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提供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我國保密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獲取的上述文件、資料。

七、境內企業、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複製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九、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檔案應當存放在境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通過攜帶、寄運等任何方式將其轉移至境外或者通過信息技術等任何手段傳遞給境外機構或者個人。涉及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或檔案複製件需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範和監督檢查。

十一、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提供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調查、檢查或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事先向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十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同時廢止。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2年4月2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1.問:現階段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上述規定出台於2009年,在當時情況下對規範境外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多年來,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環境明顯變化,市場和監管實踐不斷深化,前述規定日益不適應新的形勢。

本次修訂,將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將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也將有助於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2.問:《規定》的發佈對促進境外上市活動有何積極意義?

答: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3.問:《規定》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有何積極作用?

答:《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4.問:《規定》要求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關於執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情況的書面説明,是否將提高企業的合規成本?

答: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關記錄並向中介機構提供書面説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信息安全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部分內容來自 證監會發布、證券時報)

記者:鄒煦晨

編輯:吳鳴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6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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