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答疑」企業轉讓無償取得的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税
問:我公司轉讓受贈取得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請問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税?
答:《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附件2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3點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税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納税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税;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税。
綜上,你公司轉讓受贈取得的股票,應以贈予方取得該股票時的買入價作為買入價,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