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雙碳”目標下,綠色金融如何發力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財經

沈 健

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推進和實現其整個體系的綠色化,對於達成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工作”是中央確定的年度重點任務之一。我省“十四五”規劃綱要也提出,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制訂碳達峯行動方案。

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推進和實現其整個體系的綠色化,對於達成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和山東“十四五”規劃綱要都明確提出,大力發展綠色金融。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對山東而言,加快發展綠色金融,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既是落實中央戰略部署的工作要求,也是推動山東省經濟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山東省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以及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

近年來,山東省逐步探索綠色金融,加快體系建設步伐,積極創新如固廢貸、合同能源管理融資、可再生能源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綠色信貸專項產品。截至2020年上半年,全省綠色信貸餘額4903.37億元,同比增長25.89%,較各項貸款增速高13.09個百分點。青島銀行等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累計發行綠色金融債230億元,發行主體數量和金額均居全國第二。綠色票據再貼現累計投放15.6億元。威海市啓動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創建工作。

儘管山東省綠色金融發展初顯成效,但與江浙粵等先進省份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一是綠色信貸規模差距較大。截至2019年末,山東省綠色貸款餘額為2797億元,仍遠低於江蘇、浙江、廣東等省。二是頂層設計和高位推動力度不夠。山東省尚未出台綠色金融發展具體實施意見,未對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政策扶持、配套體系等作出明確安排,無法充分調動各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參與度。三是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山東省尚未建立綠色信息共享平台、認定標準及綠色項目庫,導致信息蒐集、甄別、使用及監控成本較高。四是綠色金融供給不足。山東省未進入第一批國家綠色金融改革試點,大多數銀行業機構缺乏綠色金融戰略規劃、實施方案、專門部門及專營機構,產品創新較少。此外,山東省僅在青島有排污權交易小規模試點,缺乏價值發現、抵押登記、評估認證、事後處置體系等配套體系,綠色權益無法有效納入抵質押品範圍。同時,山東省未被列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份,不具備開辦碳排放權抵押貸款的條件。

近年來,我國逐步探索出“自上而下”有效推動與“自下而上”改革創新相結合的綠色金融發展總路徑,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江浙粵等省份藉助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先行先試的優勢,不斷細化完善頂層政策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探索出值得借鑑的經驗。

“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發展綠色金融,山東省要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統籌構建全省綠色發展體系,強化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力撬更多金融資源流向綠色新動能、節能環保等領域,為全省加快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設計”。要把綠色金融作為“十四五”期間山東省現代化金融體系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力爭將全省納入第二批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積極爭取中央監管部門政策支持,適當降低綠色金融資產的風險權重,鼓勵省內金融機構釋放資本金,加大綠色信貸投放力度。探索對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MPA考核,增強金融機構開展綠色業務的積極性。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撬動更多資源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用好綠色發展基金,通過貼息、擔保、補貼等對綠色投資的環境效益外部性進行風險補償。積極引導省內金融機構把綠色發展理念貫穿到經營管理中,制定符合山東省特點的綠色金融發展規劃,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

完善綠色金融信用信息體系。依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綠色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將環保處罰、環境評價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引入綠色評級與認證機構、環境諮詢公司、數據服務商等第三方機構,形成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企業強制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機構評估評級三者互為補充、互相印證的綠色金融數據信息體系,持續提升市場透明度。

加快建立地方綠色金融標準。明確綠色項目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整合統一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標準,建成具有山東省特色、便於複製推廣、具有國際前瞻性的綠色標準體系。通過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共同努力,構建山東金融業綠色發展行動準則,引入國際國內第三方專家機構,定期發佈綠色金融白皮書和標杆項目,引導省內法人金融機構積極加入“赤道原則”等組織,遵守ESG原則,提升金融品牌價值。

全面推進環境產權制度建設。加快碳交易體制機制建設,形成碳交易市場價格發現機制。探索完善排放權、排污權等環境權益的確權、保護和交易制度,允許企業把節省下來的排放額度在特定市場交易,通過“政府創造、市場運作”的制度安排,使企業節能減排的社會效益轉化為利潤,併為開展排污權質押貸款、碳金融等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創造條件。

積極推進綠色金融產品創新。鼓勵綠色金融產品或模式創新,強化考核激勵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好綠色發展市場化機制和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推動光伏貸、合同能源管理、環保貸、碳配額質押、碳理財、排污權質押、綠色結構性融資、綠色債券、綠色ABS、綠色基金等新興產品和服務,為新產業、新業態提供個性多元的金融解決方案。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將大數據、區塊鏈、工業互聯網等先進信息科技與傳統金融業務相結合,探索實現綠色金融產品服務標準化運作、批量化推廣、專業化經營,降低業務成本,提升客户體驗和服務效率。

積極參與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進一步加強國際間,特別是與東北亞、東盟國家的綠色金融合作,學習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做法,完善體制、引進技術、加強創新。積極構建碳交易等區域性環境權益交易平台,吸引國際投資者投資省內綠色金融市場。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綠色化倡議、G20綠色金融行動計劃以及中歐綠色金融標準制定等國際合作,提升區域性綠色發展和碳中和話語權。

(作者單位: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