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為進一步強化國家藝術基金監督制度體系建設,不斷提高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系統化水平,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在原有《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延期及終止管理辦法》。
歷經七年有餘
兩個《辦法》進一步推動監督管理工作機制不斷完善
據悉,2013年12月30日,國家藝術基金正式成立。成立七年多來,國家藝術基金從2014年首度項目申報評審,到2015年實施項目監督,再到2016年開展結項驗收工作,目前已經形成了申報評審、實施監督、成果運用三軌並行的工作流程。
為防止“重立項、輕實施”的情況,做好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探索藝術創作、藝術活動、藝術人才培養項目制管理的模式,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2015年初,即制定發佈了《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作為做好資助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據。如今,國家藝術基金已逐步建立了“分級管理、分類監督、重點突出、點面結合”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為了進一步加強項目監管,提高項目實施質量,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2019年,管理中心配合《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的修訂,啓動了《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修訂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延期及終止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
四項配套規則
進一步指導項目實施工作
據悉,《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由八章三十三條組成,分別為“總則”“監督責任”“實施監督”“變更、延期與終止”“結項驗收”“約談與罰則”“監督紀律”“附則”。同時,根據“加強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強化項目監督全覆蓋”的工作任務,管理中心分類制定了《國家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國家藝術基金人才培養資助項實施指導意見》《國家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實施指導意見》作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則,進一步指導項目實施工作。
如關於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實施,《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要避免盲目追求豪華製作、過度包裝,避免“天價”聘用編劇、導演、作曲、主演、舞美等主創人員,或主創人員費用在項目資助經費開支中佔比畸高。在變更申請時,凡是涉及變更項目主創人員的、變更項目預算開支等情況,項目主體都應書面報管理中心審批,經批准同意後方能變更。
而當項目內容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政治導向問題,或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有違公序良俗,或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或存在隱瞞事實,偽造材料,提供虛假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事,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將追回已撥資金,並暫停項目主體3年以上申報資格。
尊重藝術規律
靈活調整項目監督管理
同樣,《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延期及終止管理辦法》大體內容分別為“總則”“項目延期”“項目終止”“附則”。該辦法一方面在尊重藝術規律,考慮藝術發展不平衡和項目主體工作實際的前提下,允許項目主體提出延期和終止;一方面明確延期和終止提出的條件,規範項目管理工作,保障項目按計劃實施,按要求結項。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項目延期,項目主體必須在實施週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申請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延期時長總計不得超過1年。經批准延期的資助項目,項目主體在延期實施期間,不得申報國家藝術基金同一類型資助項目;項目主體超出批覆的延期期限,仍未提交結項材料的,不得再申報任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項目主體在立項簽約後,出現以下等情形,應當書面向管理中心申請項目終止。包括單位、機構因撤銷、註銷、解散等原因喪失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喪失實施能力的;資助項目必需的行政許可、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協議、硬件設施等要素髮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資助項目超出項目主體實施能力,在可預見的情況下,項目實施存在重大困難或不能保質保量完成的;資助項目配套資金無法落實,無法按實施計劃執行的;資助項目主創人員發生重大變更,不能保證項目實施質量的。由項目主體主動提出的項目終止,經管理中心批覆同意的,應第一時間按管理中心要求將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原路退回。
需要清楚的是,國家藝術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關於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標識標註,根據規定,所有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主體應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關要求和《國家藝術基金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的要求,在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同時使用“彩票公益金資助”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標識和標註,並做到突出醒目、美觀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