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融資中被抓,檢方:要嚴格把握證據標準

如何看待民營企業資金鍊斷裂後的籌資行為?如何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24日,廣東省檢察院發佈了相關典型案例。

陳某君是一家電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7年,該公司資金鍊斷裂,資不抵債,經營出現問題。

為支付公司所欠的高額債務及利息,陳某君隱瞞公司資不抵債、經營已經出現嚴重問題的情況,通過製作虛假的財務報告,騙取深圳某信用公司信任,簽訂了融資服務協議。

為獲得融資款,2017年9月至11月,在無實際交易及無資金來源保證的情況下,陳某君向電梯公司的5家供應商,開具6張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票面金額共計500萬元,並以5家供應商的名義,將承兑匯票背書轉讓給信用公司,由此共獲得融資款500萬元。

融資款到賬後,被轉入陳某君妻子的私人賬户,用於支付公司債務。

2018年1月,電梯公司因資不抵債,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法院於2018年7月30日宣佈電梯公司破產。

信用公司得知電梯公司申請破產後,要求陳某君及5家供應商兑付票據。

2018年3月,信用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請仲裁。截至2018年4月,5家供應商公司中有4家公司在融資服務協議期限內,共歸還信用公司340萬元。

2019年3月,深圳市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陳某君支付信用公司平台本金91萬餘元。2019年4月,陳某君轉賬給信用公司102萬餘元,雙方債務已經全部結清。

在審查起訴階段,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電梯公司的經營困難影響到800多名員工的工資發放、社保繳納以及許多債權人的經濟利益。

同時,電梯公司正處於破產清算的關鍵階段,陳某君作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有諸多事務需要其處理、配合,繼續羈押陳某君,會阻礙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利於支付工人工資、清償債務,甚至有可能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辦案的社會效果不佳。

如果對陳某君進行取保候審,可以讓他配合當地政府妥善處理公司破產清算事務,有利於穩妥化解社會矛盾。2019年6月,檢方對陳某君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證據還顯示,陳某君在融資後有實際的還款行為,履行了還款義務,難以認定陳某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019年10月,檢方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陳某君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要嚴格把握證據標準,防止將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案件。”檢方表示,要客觀看待民營企業在資金鍊斷裂情況下籌集資金的行為,以及在此過程中的一些違規問題和瑕疵,在無證據證明相關款項被非法佔為己有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因為涉案人在籌資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就認定為犯罪。

【記者】尚黎陽

【作者】 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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