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務院批轉關税税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税和進口環節税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中關於20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税”的規定。
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和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傢俱、燈具、餐料(指調味品、肉禽蛋菜、水產品、水果、飲料、酒、乳製品)。
自公告之日起,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税 務 總 局
2020年8月5日
來源/ 財政部官方網站
監製/ 陶永
審校/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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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