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新規落地!
證監會最新發布的指引明確了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程序和有關監管要求,指引規定現階段暫由具備相關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開展。
據接近證監會的相關人士表示,新證券法和《備案規定》將財務顧問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但考慮市場實際情況,指引規定現階段暫由具備相關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開展。這一監管安排是在落實證券法要求的前提下,既根據行業和市場實際需要積極穩妥推進備案工作,又兼顧防範“一放就亂”的風險,是事實求是的做法。這種做法有利於保障財務顧問機構執業質量,防範財務顧問業務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要點一:落實證券法和“放管服”需求
為落實新證券法要求,證監會於2020年7月24日發佈《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明確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的基本要求。這次以指引形式進一步明確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的具體操作流程,既是為了落實證券法關於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由審批改備案的新要求,也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具體實例。
2008年6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經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可以從事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股份回購等5個方面的專業服務。
2018年、2019年證監會陸續發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分拆上市規定,對上市公司分拆、激勵事項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情形作出規定。結合上述法規要求,《備案規定》及此次發佈的備案指引進一步明確了財務顧問業務範圍。即: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分拆、股份回購、激勵事項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併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等專業服務並出具專業意見。
基於財務顧問業務較高的專業性且涉及公眾利益,此前監管對財務顧問機構有較高的門檻要求。例如,要求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要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註冊資本和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具有兩年執業經歷且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3年以上業務經驗的人員不少於10人),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由於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業務基本都涉及股份發行,新舊證券法都規定,這幾類業務需要聘請具有證券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因此,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要業務均由證券公司承擔。
權威統計顯示,2019年以來,全市場共有約200餘單涉及控制權轉移的上市公司收購交易,其中證券公司擔任財務顧問佔據主導,佔比近95%;112單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均由證券公司擔任財務顧問。僅有部分股權激勵等此前未明確納入監管規制的少量業務由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提供,其他機構基本未開展相關業務。
要點二:哪些機構將入圍?
新證券法和《備案規定》將財務顧問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但考慮市場實際情況,指引規定現階段暫由具備相關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開展。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財務顧問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是監管部門包容監管和底線監管的要求,備案制不是“一備了之”,在過渡期可以通過設置條件選拔符合條件機構從事相關業務,從長遠來看,備案制需要放權市場,引入市場化選拔機制讓各方可以合理參與財務顧問機構的競爭。同時,要建立相應的事後監管制度,通過行業評級標準、信用等級制度、黑名單制度、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增加監管的威懾力度,讓備案制平穩落地。
據瞭解,目前共有證券公司134家,其中絕大多數公司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證券投資諮詢機構83家,註冊地分散在全國各地,其中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機構數量居多。除了考慮機構主體類型外,指引還要求財務顧問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自身情況審慎展業,嚴格控制項目風險,提高財務顧問業務整體質量。
業內人士預計,符合要求的機構或超百家,但不會過多。一方面,仍有部分券商未開展財務顧問業務,同時當前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開展過股權激勵和股份回購業務的不到四分之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多會挑選有經驗的機構作為財務顧問,無論是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分拆,還是股權激勵、股份回購,那些有口碑、在市場上佔據一定份額的機構會更有優勢。
上述接近證監會的相關人士指出,這一監管安排是在落實證券法要求的前提下,既根據行業和市場實際需要積極穩妥推進備案工作,又兼顧防範“一放就亂”的風險,是事實求是的做法。這種做法有利於保障財務顧問機構執業質量,防範財務顧問業務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其他類型的機構也有向監管部門備案的意向。對此,備案指引明確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請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作充分評估。同時,指引還明確,對於其他各類機構可通過指引所附聯繫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要點三:做好財務顧問備案需“收放有序”
有證券公司等市場機構認為,財務顧問服務應該由持牌金融機構提供,其理由是財務顧問業務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等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服務並出具專業意見,專業性強,大部分財務顧問業務的技術難度不亞於企業IPO,如部分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難度更大,且往往涉及公眾利益,還可能存在內幕交易、利益輸送、洗錢等風險,對財務顧問機構的執業能力要求不應低於證券公司,放開持牌機構限制,可能面臨比較多的問題,甚至可能因“管不住”而出現亂象,影響上市公司質量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也有市場機構認為,證券法對財務顧問機構管理方式已作出調整,對財務顧問業務的展業機構限制可以適當放寬,同時監管應當更加嚴格。也有專家認為,財務顧問機構審批改備案是從准入管理的簡政放權角度考慮,但財務顧問業務專業性強,對機構的執業能力要求高,改備案不代表完全不能設條件,也不意味着任何機構都可以幹。
例如,企業發行上市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監管部門不進行審核了不代表對上市企業沒有條件和門檻要求,也不是任何企業都能上市,發行人仍然要符合企業發行上市條件才能註冊發行上市。事實上,鑑於財務顧問業務關乎上市公司質量和中小投資者切身利益,成熟資本市場普遍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以香港為例,香港證監會要求從事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業務的機構須持有6號牌照(即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申請人須具備完善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大股東、高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人員須具備相應的業務資質,且實繳股本和流動資本金分別不低於500萬港幣和300萬港幣。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監管部門還將通過系統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強化機構備案與財務顧問業務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銜接,督導財務顧問機構依法規範展業,着力提升執業質量。證券交易所結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工作,強化對財務顧問機構及業務的自律監管;引導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審慎選擇財務顧問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將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納入會員自律管理,指導相關機構規範運作。對於在備案中存在弄虛作假、展業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