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應承擔相應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2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就《銀行卡規定》相關規定答疑時表示,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關於持卡人是否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綜合認定。

最高法: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應承擔相應責任

資料圖。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在持卡人與髮卡行之間成立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情形下,因銀行卡盜刷發生糾紛的責任認定問題。因持卡人與髮卡行之間形成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故《銀行卡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一條至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以及與有過錯、減損義務的規定,區分借記卡盜刷和信用卡盜刷,分四款對髮卡行、持卡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

該條規定的核心要義有五點:一是銀行卡盜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權行為。二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採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在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中,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的法理基礎在於:首先,作為銀行卡產品與服務的推行者,髮卡行在提供銀行卡產品獲得收益的同時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製造風險者應防範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

其次,髮卡行具有相較於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有利於鼓勵髮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防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安全穩定發展。

再有,符合《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該規定有利於減輕非違約方責任,保護非違約方利益,增強當事人的守約意識。

三是因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與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存在不同,故《銀行卡規定》區分借記卡盜刷和信用卡盜刷兩種情形進行了規定。對於信用卡盜刷,又區分發卡行已經扣劃透支本息違約金等和未扣劃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定。

《銀行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髮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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