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3日訊(記者 周琳)為落實新《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前期發佈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為了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開展備案工作,10月23日,證監會發布實施《〈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
法律適用意見對第九條“重要信息系統”等主要概念的內涵及相關適用情形予以明確,進一步釐清了需向證監會備案的機構範圍。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對涉及備案程序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從備案系統、備案類型、備案程序、備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詳盡闡述,確保備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證監會相關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已上線運行,全程支持在線辦理備案。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開展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
針對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備案是首次納入證監會監管範圍相關問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期貨市場的安全平穩運行高度依賴信息技術系統。近年來,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金融科技在證券期貨市場得到廣泛的應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為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同時,其安全問題和規範問題也備受關注。新證券法第160條規定了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該規定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備案作為一項制度明確下來,充分體現了對證券期貨業信息技術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視。證監會會按照證券法的要求,堅決做好具體實施工作,以此為抓手,加強信息安全保障,促進行業科技發展。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備案工作將於配套規則發佈後正式啓動,證監會會以此為契機,建立監管部門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對接機制,摸清行業底數。適用範圍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運維等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外,還包括提供新型科技服務的機構,具體可以查看證監會52號公告和本次發佈的適用意見。
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按照以下原則開展行業科技監管工作。一是堅守安全底線,着力防範化解信息技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風險隱患;二是提升技術成熟度,保障證券期貨行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三是鼓勵規範創新,平衡好風險防範和創新發展的關係。
針對通過財務顧問機構有序規範備案相關問題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落實新證券法關於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由審批改備案的新要求,證監會於2020年7月24日發佈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為做好財務顧問機構備案工作,證監會於日前發佈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2號》,明確了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程序和有關監管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財務顧問機構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分拆、股份回購、激勵事項等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服務並出具專業意見。財務顧問機構的執業質量,直接關係到上市公司質量和廣大投資者利益。從境外看,財務顧問業務在香港仍屬持牌業務;從境內實踐看,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要業務均由證券公司承擔,部分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等業務由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提供,其他機構較少開展相關業務。為保障財務顧問機構執業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結合市場實際,現階段考慮暫由具備相關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開展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業務。考慮到其他類型主體也提出了財務顧問機構備案意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將對這些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能力進行評估,研究穩步擴大展業機構範圍,確保財務顧問業務規範開展、風險可控。
同時,證券交易所結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工作,強化對財務顧問機構及業務的自律監管;引導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審慎選擇財務顧問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將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納入會員自律管理,指導相關機構規範運作。證監會將強化財務顧問備案和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適時修訂《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指導交易所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規則,做好財務顧問機構備案和業務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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