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昨日晚間,東興證券(601198.SH)發佈了2020年年度報告。去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56.87億元,同比增長27.10%;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5.40億元,同比增加26.13%;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5.39億元,同比增加31.12%;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53.33億元,同比增加1869.21%。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2020年,東興證券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7.44%,比上年同期增加1.28個百分點;基本每股收益為0.55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加25.96%。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東興證券2020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擬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為基數分配利潤,向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7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東興證券總股本27.58億股,以此合計計算擬分配現金紅利人民幣4.69億元(含税),佔2020年度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0.45%。 

  東興證券表示,如在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前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動的,擬維持分配總額不變,相應調整每股分配比例,並將另行公告具體調整情況。此次分配後剩餘可供分配利潤結轉至下一年度。以上分配預案將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主營業務分類別來看,2020年,東興證券財富管理業務收入19.77億元,與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29.95%,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34.77個百分點;自營業務收入13.69億元,與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95.89%,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24.07個百分點;投資銀行業務收入11.00億元,與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39.96%,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19.35個百分點;資產管理業務收入5.28億元,與上年相比有所下降,同比下降33.12%,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9.28個百分點;其他業務收入7.13億元,與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5.00%,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12.53個百分點。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截至2020年末,東興證券共完成發行IPO項目12單、股權再融資項目14單,其中可轉債項目7單。隨着創業板註冊制政策的推出,公司成功保薦3家企業成功登陸創業板。 

  此外,2020年度,東興證券主承銷62支公司債和12支金融債。 

  截至2020年末,東興證券督導新三板掛牌公司92家。2020年度,公司完成新三板公司股份發行4次,累計融資金額0.62億元。 

  去年,東興證券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為25.27億元,較上年增加4.35億元,同比增長20.82%。其中,經紀業務手續費淨收入9.93億元,投資銀行業務手續費淨收入13.22億元,資產管理業務手續費淨收入2.03億元。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2020年,東興證券信用減值損失6.56億元,同比增長40.59%,主要系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計提信用減值損失增加所致。其中,應收款項信用減值損失2129.96萬元,融出資金信用減值損失3619.34萬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信用減值損失4.10億元,其他債權投資信用減值損失1.69億元,其他金融資產信用減值損失2010.46萬元。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2020年,東興證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合計3267.15萬元,有12位董監高年薪超百萬,其中10位年薪超200萬,最高為董事、副總經理張軍年薪508.13萬元。 

  此外,董事、董事長魏慶華年薪264.95萬元;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張濤年薪209.86萬元;董事、副總經理譚世豪年薪240.18萬元;監事、監事會主席秦斌年薪162.40萬元;職工監事杜彬年薪180.87萬元;職工監事郝潔年薪214.20萬元;副總經理銀國宏年薪271.84萬元;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離任)劉亮年薪230.83萬元;副總經理陳海年薪344.30萬元;董事會秘書張鋒年薪229.95萬元;副總經理(離任)、合規總監(離任)、首席風險官(離任)許學禮年薪272.22萬元。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東興證券去年人均薪酬福利53萬 10董監高年薪超200萬

  2020年,東興證券在職員工合計3015人,包含母公司在職員工2686人,主要子公司在職員工329人。全部員工中,博士39人,碩士1048人,本科1621人,其他307人。  

  2020年末,東興證券應付職工薪酬10.89億元,上年末為10.38億元,比上年末增長4.91%。  

  2020年,東興證券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15.34億元,上年同期為13.37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0年,東興證券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為15.85億元,按照在職員工人數計算,人均薪酬福利52.57萬元。 

  報告期內,東興證券臨時公告未披露或有後續進展的訴訟、仲裁14起,其中3起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 

  第一起為東興證券起訴吉林糧食集團收儲經銷有限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東興證券持有吉林糧食集團收儲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糧收儲”)於2014年7月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14吉糧債”)本金3,000萬元,該債券由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糧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華南”)作為主承銷商。2016年7月,東興證券行使“14吉糧債”項下約定的回售選擇權,但吉糧收儲未能按約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額兑付債券本息,從而構成違約。東興證券認為“14吉糧債”《募集説明書》、《非公開轉讓告知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導致所投資3,000萬元“14吉糧債”遭受本金及未獲清償利息的損失。東興證券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糧收儲賠償原告東興證券全部損失,判令被告吉糧集團、中信華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東興證券對吉糧收儲、吉糧集團分別享有破產債權本金3,000.00萬元,利息5,769,982元,中信華南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因中信華南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各方進行調解,並於2020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調解書,東興證券同意將其對吉糧收儲、吉糧集團的部分債權轉讓給中信華南,中信華南在支付轉讓價款後享有並向吉糧收儲、吉糧集團申報該部分債權,未轉讓部分債權由東興證券向吉糧收儲、吉糧集團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因吉糧收儲、吉糧集團不同意調解,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支持東興證券對吉糧收儲、吉糧集團分別享有破產債權本金3,000.00萬元,利息5,769,982元,撤銷一審判決的中信華南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中信華南已根據調解書履行完畢;對吉糧收儲、吉糧集團的破產債權未執行。 

  第二起為東興證券(以受託管理人名義代表16中弘01債券持人)起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 

  被申請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的發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償付義務,導致本期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東興證券作為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根據仲裁條款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償還本期債券應付的本金2.5億元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並支付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020年12月,深圳國際仲裁院做出終局裁決,支持了東興證券的全部仲裁請求。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執行中。 

  第三起為沈峯起訴時空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2014年11月13日,由東興證券推薦掛牌的時空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空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2015年7月,原告沈峯認購時空客定向發行股票180萬股,金額603萬元。2015年10月,時空客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在時空客未獲中國證監會核准通過的情況下,向時空客原實際控制人王恩權(現處於服刑期間)支付認購股票款500萬元(後撤回30萬元),實際支付470萬元;同時原告沈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時空客股票2.5萬股,購買價款及交易費用共計10.37萬元。針對上述支出,原告沈峯以時空客推薦掛牌申請文件以及定向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為由對五被告提起共同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時空客賠償原告投資損失10,731,328元及利息,被告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9月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遼02民初6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沈峯的起訴。沈峯因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5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遼民終30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民初672號之一民事裁定,發回重審。2020年8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時空客賠償原告相應損失,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即東興證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2020年8月,沈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尚未取得生效判決。 

  第四起為費曉紅起訴時空客、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原告費曉紅於2017年10月10日以時空客推薦掛牌申請文件以及定向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為由,對時空客、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訴訟。 

  2018年9月1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遼02民初6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費曉紅的起訴。費曉紅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5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遼民終3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民初673號之一民事裁定,發回重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時空客賠償原告相應損失,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即東興證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2020年9月11日,費曉紅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尚未取得生效判決。 

  第五起為周雲波起訴時空客、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2014年11月13日,由東興證券推薦掛牌的時空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2015年7月,原告周雲波認購時空客定向發行股票150萬股,金額502.50萬元。2015年10月,時空客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在時空客未獲中國證監會核准通過的情況下,向時空客原實際控制人王恩權(現處於服刑期間)支付認購股票款700萬元。同時原告周雲波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時空客股票。針對上述支出,原告周雲波以時空客推薦掛牌申請文件以及定向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為由對五被告提起共同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時空客賠償原告認購股款本金16,196,580元及利息損失,被告東興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8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遼02民初68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周雲波的起訴。周雲波因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5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2019)遼民終3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民初683號之一民事裁定,發回重審。2020年8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時空客賠償原告相應損失,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即東興證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2020年8月,周雲波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尚未取得生效判決。 

  第六起為石河子東興博大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起訴湖南卓越投資有限公司、楊振、楊子江、肖賽平合同糾紛。 

  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辣妹子食品股份公司55%的股份,合計4,620萬股。原告與四被告簽訂《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四被告以60,126.67萬元的價格受讓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萬股股份。因四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轉讓價款,構成違約。2018年6月,原告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60,126.67萬元及相應滯納金。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轉讓款60,126.67萬元及違約金。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准許上訴人湖南卓越投資有限公司撤回上訴的請求,一審判決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執行中。 

  第七起為東興證券(代資產管理計劃)起訴張滔、新奧能源供應鏈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 

  原告(代資產管理計劃)與被告張滔於2016年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資金額共計432,876,000.00元,被告新奧能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因被告張滔未到期購回,被告新奧能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未履行擔保責任,構成違約。公司為維護資產管理計劃委託人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滔、新奧能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清償融資款432,876,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202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20年11月18日,訴訟各方達成和解協議。2020年12月24日,法院出具准許公司撤訴的裁定。本案已終結。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已執行。 

  第八起為東興證券起訴饒陸華、鄢玉珍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 

  公司與饒陸華於2017年起簽訂一系列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補充協議,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其配偶鄢玉珍簽署《同意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聲明書》和《聲明與承諾》,同意作為饒陸華債務的連帶責任人。饒陸華將其所持有的科陸電子的股票質押給原告,此後發生違約事件,饒陸華共欠東興證券融資本金人民幣20,827萬元,並應承擔相應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鄢玉珍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12月24日,東興證券與被告達成調解,被告將於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償還全部融資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並支付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律師費,東興證券有權以拍賣、變賣饒陸華質押的股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案已終結。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執行中。 

  第九起為東興證券起訴劉光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 

  公司與劉光於2017年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劉光將其所持有的東方網力的股票質押給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幣1.50億元,2018年累計償還本金0.22億元。2019年,因東方網力股價下跌導致履約保障比例低於最低履約保障比例,劉光未按約定足額補倉至預警線上,構成違約。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准許拍賣、變賣劉光所持有的東方網力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020年6月9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拍賣、變賣劉光所持有的東方網力34,306,616股股票及其孳息,公司對摺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融資本金1.28億元、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劉光不服提出異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劉光提出的異議;2020年11月,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執行中。 

  第十起為東興證券起訴盧雨亭融資融券合同糾紛。 

  2012年7月24日,被告與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處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户出現了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按期追加擔保物或了結負債的情況,公司強制平倉後被告尚存在未清償負債65,443.28元,後經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融資本金6.54萬元,並支付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4號一審判決,確定被告償還融資負債本金65,443.28元及至實際清償之日計算的利息及違約金(利息、違約金總額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被告提起上訴。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未執行。 

  第十一起為東興證券起訴蘇升嶼融資融券合同糾紛。 

  2013年3月29日,被告與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處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户出現了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按期追加擔保物或了結負債的情況,公司強制平倉後被告尚存在未清償負債13,614.85元,後經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融資本金1.36萬元,並支付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未執行。 

  第十二起為東興證券起訴王浩宇融資融券合同糾紛。 

  2015年2月27日,被告與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處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户出現了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按期追加擔保物或了結負債的情況,公司強制平倉後被告尚存在未清償負債75,780.52元,後經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融資本金7.58萬元,並支付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未執行。 

  第十三起為東興證券起訴鄒文武融資融券合同糾紛。 

  2015年1月7日,被告與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處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户出現了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按期追加擔保物或了結負債的情況,公司強制平倉後被告尚存在未清償負債182,272.03元,後經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融資本金18.23萬元,並支付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未執行。 

  第十四起為東興證券起訴蔡國水融資融券合同糾紛。 

  2014年12月25日,被告與公司簽訂《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處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户出現了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按期追加擔保物或了結負債的情況,公司強制平倉後被告尚存在未清償負債4,587.48元,後經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償剩餘負債。 

  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融資本金0.46萬元,並支付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判決執行情況:已按照調解履行償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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