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據銀保監會官網,為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特殊時期金融服務提供監管指引和行為規則,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自然災害、大範圍公共衞生事件等造成的風險對全球金融機構持續提供基礎金融服務形成挑戰,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為指導金融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普遍制定了相應的監管規則。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後,主要經濟體紛紛採取了保障實體經濟穩定的支持措施,並調整監管安排,加強對對特定風險的關注。”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就應對疫情發佈了針對性政策措施,保障基本金融服務不中斷,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支持實體經濟儘快恢復發展。
據介紹,歷年以來,銀保監會建立並完善了業務連續性和突發事件應對的制度框架;在歷次應對自然災害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及時制定發佈了加強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政策文件。為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經營活動和金融服務的長效監管機制,銀保監會總結國內外的良好做法和歷史經驗,制定了《辦法》。
今年7月16日至8月15日間,銀保監會曾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
從內容方面來看,《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突發事件定義、應對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制度安排。《辦法》注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明確規定僅適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將法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佈的有關決定、命令以及監管要求作為觸發條件。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管理制度,要求與業務連續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結合,強調了職責分工、預案演練、協調配合、信息報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務,又鼓勵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變更、採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當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增加業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範作用。同時,進一步倡導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可以主動提供的具體金融支持措施,明確應重點支持的領域。
三是強調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同時要守住風險底線。強調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防範客户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惠條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資等行為。要求及時進行業務回溯和後評估,嚴格防範侵害客户合法權利的行為,加強輿情監測、管理和應對。
四是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監管工作連續性、有效性、靈活性,對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行動和效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辦法》特別規定銀保監會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藉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薪酬待遇。
當談到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補齊制度短板,有效銜接和完善現有規定;另一方面總結有效經驗、提升立法層級,提供完善的應對工具箱和充分監管授權。
據瞭解,歷年來,銀保監會制定了一系列業務連續性監管規則和突發事件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維護信息系統和銀行自身業務穩健運行,以及應對銀行業自身風險事件的程序性要求。“已有的規則、制度對在突發事件狀況下保持金融服務、提供金融支持、調整監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確的要求和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同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到,銀保監會針對歷次突發事件發佈的政策文件,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和階段性。對於歷次應對突發事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經驗,有必要及時總結提煉。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應對過程中,還出現了需要主動調整監管方式、豁免監管要求的新情況。”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道,《辦法》通過給予監管部門有效授權、明確工作程序等,依法規範進行監管調整,併為今後的應對工作提供完備的政策工具和詳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