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網1月22日消息 為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機制,明確滬股通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相關安排和深交所上市A+H股公司H股納入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相關安排,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範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為風險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暫停上市股票、以外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滬股通股票的範圍。”
二、新增第二十條:“通過滬股通參與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僅限機構專業投資者。機構專業投資者的範圍按照香港相關規則規定執行。”
三、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範圍內的股票:
(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範圍內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暫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
(二)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
(三)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範圍。”
四、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關指數實施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範圍且不屬於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範圍的,調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聯交所H股的,其H股在價格穩定期結束且相應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後調入港股通股票。”
五、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修改為:
(十三)A股:指在本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票。
(十四)H股:指境內註冊的公司發行並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十五)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內註冊、其股票同時在聯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時在聯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全文重新發布,並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所於2020年3月13日發佈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通知》(上證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