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通過資產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本報訊財政部昨日發佈《關於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通過資產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通知》要求,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金融機構(含其分支機構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通過資產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通知》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涉及底層資產全部是股權類資產且享有浮動收益的信託計劃、資管產品、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產轉讓,應當比照股權類資產轉讓規定執行。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宜執行本通知規定。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應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其中重大資產轉讓,應當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依法依規履行相應公司治理程序;按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杜絕暗箱操作,確保資產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採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轉讓在公開市場交易的證券及金融衍生產品,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進行。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並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確定轉讓底價。
《通知》要求,資產轉讓成交後,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額較大(超過1億元)、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照不低於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受讓方未付清全部款項前,不得進行資產交割及辦理過户手續。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的資產轉讓,其款項支付和資產交割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