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程維妙 顧志娟)近年我國債市“零違約”神話被打破,債券違約潮中約七成違約發生在民企身上,部分大中型民企違約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金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沖擊。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建議,建立債權人蔘與企業共同治理機制,以有效防範化解大中型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
對於近年民企陷入債務困境事件頻發,郭新明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資產負債率較高,且融資風險溢價較高;二是公司治理不完善,離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差甚遠;三是過度追求短期利潤,風險意識淡漠。
而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主要通過《公司法》實現,主要法律安排包括公司事務透明性原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破產清算的強行規則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等,還存在一些明顯不足。
“從國際經驗看,銀行債權人蔘與企業債務治理在國際上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日本、美國、德國三個國家的經驗尤其值得借鑑。”郭新明舉例稱,如在德國,銀行作為最大債權人,會積極參與到企業內部治理中去,並向企業派出監事,通過相機治理等方法影響企業的財務經營和決策管理者的任免。
由此,郭新明提出三點建議:一是進一步完善債權人會議制度。目前,我國的債權人會議制度僅存在於公司破產清算階段,例外情形是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但也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情況。
實踐中,不少大中型民營企業資產負債率遠高於50%,股東權益已經明顯少於債務。在企業資產負債率極高的情況下,股東治理有必要讓位於債權人治理。“建議探索建立公司負債率過高情形下的債權人會議制度,設置資產負債率警戒水平,允許負債率超過警戒線的企業成立債委會。”郭新明表示。
他闡述稱,在重大事項決定之前,公司應召開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通報重大事項內容,債權人若有異議可以提出討論,再交由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從而形成對企業的共同治理。同時,借鑑美國、德國經驗,允許債權人在公司出現較大經營危機時通過債權人會議制度接管公司事務,以及時做出正確應對措施。
二是建立債權人列席股東大會制度。雖然債權人不是公司股東,但公司的重大事項也關乎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列席股東大會,就其所佔有的債權比重對影響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和投票,通過列席股東大會制度,加強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強對公司的監督,提升公司各項經營決策、重大事項的合理性,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是明確法人人格否認相關訴訟由公司內部人承擔舉證責任。建議可參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獨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相關規定,明確在債權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由相關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如果不能證明,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顧志娟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