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中長期合同執行為何屢“打折扣”?

煤炭中長期合同執行為何屢“打折扣”?
“1-11月,國家能源集團煤炭中長期合同均價為543元/噸,較市場煤低了約20元/噸,對穩價起到積極作用。2021年將按要求儘快簽訂、籤實合同。”

“國家鐵路集團將繼續發揮煤炭中長期合同的壓艙石作用,進一步加強運輸保障,明年合同量要比2020年有所增加。”

“南方水泥是用煤大户,能夠一次簽訂長達5年的煤炭中長期合同,供應企業品種豐富宜用,我們覺得心裏非常踏實。”

剛剛結束的2021年度全國煤炭交易會上,煤炭中長期合同成為產、運、需三方共商的焦點,3天累計簽訂合同量13.75億噸。合同簽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2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產運需三方應根據生產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將年度中長期合同細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約率不低於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於90%。

記者瞭解到,目前,合同履約率雖可整體保持在90%以上,但部分企業、部分區域及部分月份執行不力的情況依然存在,合同晚籤甚至未簽約、企業拒不執行及隨意中止等現象屢禁難止,長協的作用也因此大打折扣。

(文丨本報記者 朱妍 盧彬)

“無論是煤炭供應還是需求方,

都存在隨意中止合同的問題”

自2017年推行以來,中長期合同開創了煤炭產運需有效銜接的新局面,成為煤炭供應的壓艙石和穩定器。其覆蓋領域由電力擴大到冶金、建材、化工等多個行業,隨着規模不斷增加,現已佔到全國煤炭市場的70%以上。

契約有了,重在執行。然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稍早前布的《2020年前10個月全國煤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約束力不強”問題依然存在。今年以來,“部分供需企業對煤炭價格分歧較大,合同簽訂時間較晚甚至未籤合同,影響力了煤企正常生產經營。在煤炭價格下行階段,下游用户執行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積極性、主動性明顯下降,部分企業無視合同監管要求,拒不執行中長期合同,使長協合同兑現困難,給煤企生產經營帶來較大困擾。由於合同約束力不強,在市場供需失衡期間,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煤炭中長期合同穩定市場的作用失靈”。

“比如4-5月,長協價與市場價倒掛,月度兑現率連50%都不到,合同執行遇到很大困難。後來連追好幾個月,到11月底兑現率能達90%,很不容易。”中煤集團相關負責人稱。

某地方煤企人士也稱,往往在電廠上負荷時,煤企供應優勢明顯。隨着當地大批新能源項目落地、百萬級電力機組參與深度調峯,優勢反倒成了劣勢。“直接導致今年3-8月,電煤合同兑現率普遍比較低。”

另據山東某電廠人士證實,其所在電廠有兩家長期合作對象,今年有一家沒能順利簽約,一家簽了合同、但部分月份中止履約。“鍋爐有特定煤種要求,就算長協沒簽下來,該買還是得買,市場價高也沒辦法。我們當然更喜歡長協,量和價均有保證,對電廠預算控制、機組穩定運行、縮短檢修週期也有好處。”

上述情況並非個案。記者獲悉的一份《寧夏關於全區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工作的函》(以下簡稱《評估函》)顯示,當地統計上報的12家發電企業中,有7家季度履約率在60%以上,7家半年履約率在70%以上。而據國家發改委《關於推進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的通知》,合同季度、全年履約率應不低於80%和90%。

“合同履約率還不夠高。無論是煤炭供應還是需求方,都存在隨意中止合同的問題,缺乏制度性約束和硬性考核,合同的剛性約束體現不出來,合同量價隨市場波動而調整或中止執行,監督問責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政府監管缺乏依據和抓手。”《評估函》顯示。

“在實際執行中,年度長協搭售

月度、現貨等現象較為普遍”

中長期合同穩住了煤炭供應的基本盤,作用被廣泛認可。這樣一項多方受益的好機制,為何屢屢打折扣?記者瞭解到,除了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內蒙古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等特殊因素,“量”與“價”的博弈也是長期焦點。

根據《評估函》,由於部分熱電企業生產裝置為供熱機組,耗煤量受季節影響大,4-10月採購量小,非採暖季合同難以履約;供暖期間採購量很大,又超合同量採購,造成全年履約率不均衡。類似原因也發生在四川。川煤集團相關人士稱,“四川水電豐富,火電需求呈階段性緊張或疲軟。遇到豐水期,電廠甚至不發電,一度接不了煤,枯水期又需要大量用煤。由此造成煤炭生產無法均衡,企業壓力很大,進而影響合同履約。”

中電聯燃料分會副秘書長葉春表示,煤炭中長期合同是保障電煤供應和穩定市場價格的重要“壓艙石”,儘管相關部門多次要求規範合同簽訂行為,明確煤炭中長期合同就是年度長協,反覆強調中長期合同不得捆綁銷售。但在實際執行中,年度長協搭售月度、現貨等現象比較普遍,年度長協與月度長協達到1:1-1:2、甚至更高比例,變相減少價格較為穩定的年度中長期合同量。“近幾年,電力企業中長期合同量逐年減少,與電煤需求增長形勢不一致。這也是企業加大市場採購的一個重要原因。”

葉春還稱,市場倒掛是又一重要影響因素。“特別是6月以來,煤炭主產地產量減少,進口煤沒有相應補充,而水泥、化工等行業用煤需求較好,地銷需求旺盛,坑口價格與港口價格倒掛,影響了發運積極性,導致了今年下半年北方港口尤其是秦皇島港的庫存水平長時間處在較低水平。”

而此背後,現行定價機制仍待完善。葉春舉例,《關於印發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的通知》明確,2016-2020年,原則上以年度為週期,建立電煤鋼煤中長期合同基準價格確定機制。但長期以來,基準價並未根據國家減税降費政策、市場煤價水平以及和煤電雙方實際經營狀況進行相應調整。

“此外,在電煤實際交易中,5000大卡熱值電煤交貨量佔80%左右,5500大卡電煤佔比不足15%。按照現行5500大卡作為基準煤種、‘單卡一致’方式計價,電廠收到的實際上是降低熱值的煤,這就間接抬高了電煤採購成本,也未能體現‘按質論價、優質優價’。”葉春稱。

對此,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贊同。“煉焦煤中長期合同執行‘年度定量、季度定價’,但直到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價格機制,只是約定雙方按照市場變動充分協商。如果長協價與市場價偏離,加上進口煤價差較大,鋼廠出於成本考慮,難免存在一定牴觸情緒,導致長協兑現不足。長協執行還需雙方共同維護,對機制進行合理優化,避免給一方造成壓力。”

“需要從加強監管、政策支持、

市場化引導等方面綜合施策”

進一步提升中長期合同履約率,已成為主管部門、行業機構及產運需等相關方共同的工作重點。

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局長李雲卿強調,將2021年度合同“早籤、多籤、籤實、籤長”。簽訂“量價齊全”的合同,對監管發現的利用虛假合同搶佔運力等行為,將通報公示;進一步提高合同簽定比例,鼓勵簽訂3年及以上中長期合同,原則上不低於合同總量的30%以上。“為督促各方,明年還要簽訂誠信履約承諾,接受國家信用管理部門監管,對達不到履約要求的企業進行約談和公示,合同履約情況和核查評估機制將進一步完善。”

國家鐵路集團貨運部主任莊河透露,2021年鐵路新增運力將優先向中長期合同傾斜。對於2020年長協兑現率高、淡旺季均衡發力的供需客户,優先配置並增加鐵路運量。重點增加跨區直達煤和“點對點”年運量50萬噸及以上直達煤的合同運量,浩吉、瓦日等主要運煤通道和到達京津冀、東北等重點區域的中長期合同運量。“企業主觀原因,導致2020年中長期合同鐵路運量兑現率低於50%,將根據違約程度採取減少明年合同運量。供需雙方應根據自身資源量和實際能力,把合同籤實籤細,將年度運量細化分解到月,儘量組織均衡運輸,用好鐵路運力。”

“中長期合同履約效果,直接決定着其作用發揮程度。對此,需要從加強監管、政策支持、市場化引導等方面綜合施策。”葉春提出,定期組織開展履約評估檢查,並客觀真實反映各合同主體履約情況;建立信用管理常態化機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聯合相關各方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確保各項獎懲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履約評價結果通報反饋機制,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同時,引入市場化激勵機制。建立履約率與資源開發、運力保障、電價獎勵等激勵措施掛鈎的機制,對履約率高的企業給予正向激勵,形成獎優懲劣的市場環境。“建議加強中長期合同清單動態管理。結合履約評價結果,及時剔除虛佔運力合同、未實際簽訂經濟合同的不完整合同,將運力等轉移給履約率高、信譽好的合同主體。”葉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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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國能源報(ID:cnenergy)

編輯 | 李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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