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四大亮點看上交所債券交易新規,消除股債“強耦合”,最大亮點在做市商制度提高流動性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4月30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及有關債券交易參與人管理、通用質押式回購、債券做市業務的配套適用指引,自即日起至5月21日,向市場進行為期三週的公開徵求意見。

新規則在建立健全債券交易參與人制度,旨在提升債券投資主體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便利性;推進交易機制創新,引入競買成交機制、豐富申報訂單類型,優化交易信息等在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優化。

特別重要的是,新規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將組織銀行和券商來對流動性低的債券進行報價,包括買入價和賣出價。此後,債券流動性價格發現功能將會有明顯提升。

此前,債券交易規則建立在以股票為主的規則框架下,沒有充分體現債券的特點,存在股債“強耦合”弊端。迫切需要優化債券交易制度,根據債券市場的特點和規律起草新的債券交易規則,完善債券交易規則體系。

財聯社記者獲悉,上交所新債券交易系統將在今年下半年上線。屆時,將在交易系統實現股債分離,上交所將基本建成相對獨立的債券規則體系和債券交易系統,為未來債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消除股債“強耦合”

上交所表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交易所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規範債券交易行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新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在對現有債券交易相關業務規則梳理基礎上起草了《交易規則》及配套指引。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要求“積極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推進股票和債券發行交易制度改革”。市場機構也多次呼籲交易所債券市場需要優化完善債券交易結算機制、加強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債券交易基礎制度、技術系統更加符合債券規律,消除股票與債券的“強耦合”弊端,為債券市場的高質量的發展打好基礎。

“自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制度改革以來,上交所債券市場債券發行量和託管量大幅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顯著增強,但債券二級市場建設方面還存在一定短板,債券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待增強,債券交易機制沒有充分體現債券市場的規律和特點。二級市場建設相對滯後,導致債券價格發現功能和流動性都有待提升。”資深債券研究人士表示。

數據顯示,自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制度改革以來,上交所債券市場債券發行量和託管量大幅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顯著增強,2020年,債券市場融資總額6.59萬億元,較2015年同期增長3.3倍。

上述人士認為,在債券交易規則方面,在以股票為主的規則框架下,沒有充分體現債券的特點。在債券交易技術系統方面,債券與股票共用一個交易系統,難以適應機構投資者對各類債券品種交易的需求,也不利於有效管理股票和債券交易風險。

鑑此,迫切需要優化債券交易制度,根據債券市場的特點和規律起草新的債券交易規則,完善債券交易規則體系。

實際上,債券市場的交易類型和現券品種較為豐富,債券市場投資主體以機構投資者為主,以散户為輔,債券交易本身具有大額、低頻、以協商成交為主等特點,投資者債券交易需求、交易債券的方式具有多樣性。

“《交易規則》及配套適用指引秉承債券思維,充分體現債券交易特點,遵循債券市場客觀規律,更好適應債券市場發展的需要進行了完善和優化。”上述專業人士表示,本次相當於是把債券規則與股票規則分離開來。

最大亮點是做市商制度

《交易規則》作為上交所債券交易業務的基本業務規則,對債券交易各個環節做出全面、整體和基礎性規定。本次優化和完善體現在四個方面。

其一,是建立完善債券交易參與人機制。建立健全債券交易參與人制度,適應性地調整各類參與主體參與債券交易相關安排,提升債券投資主體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便利性。

其二,是對債券交易機制進行了創新。為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和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互聯互通,便利境內外機構參與上交所債券投資和交易,上交所擬根據交易所債券市場特點,借鑑境內外債券市場的做法,優化債券交易方式,按照達成債券交易的實質特徵將債券交易方式劃分為匹配成交、點擊成交、詢價成交、競買成交、協商成交五種。

“規則裏面其實呈現了更多的靈活性,如五種交易方式可任選;結算方式可選擔保非擔保可選;交收的日期可選,選T日、T+1日或T+2日;交易時間由原規則的15點30分結束,未來最長可以支持到20點,交易時間延長有利於境外投資者的參與。”有專業人士如是解釋。

其三,是優化和整合通用質押式回購相關制度。包括名稱及相關術語的調整;拓展了通用回購的交易方式,在保留競價交易和中央對手方結算機制的基礎上,引入協議類交易方式;調整了通用回購的申報相關要素,包括優化價格籠子控制機制及申報數量限制。通過制度安排切實防範價格異常波動、異常交易等債券交易風險。

最為重要的是,《交易規則》擬推出建立完善債券做市商制度。

“債券產品的特性決定其流動性較弱,很多債券交易價格不連續,買賣申報不活躍,市場對於其價格是沒有底的,也不知道到底值多少錢。”有頭部券商債券條線負責人表示。

實際上,境外成熟債券市場普遍採用做市商制度以改善債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等多數成熟債券市場均採用做市商制度。而從國內來看,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自2001年起較早實施做市商制度並日漸完善,在持續報價、提高債券交易流動性、促進債券價格發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新規則下將組織銀行和券商來對流動性低的債券進行報價,包括買入價和賣出價。此舉推出之後,債券流動性價格發現功能將會有明顯提升。”上市券商有關負責人表示,券商之間在價格方面就形成了競爭機制,誰報的價格更好,就會有更多客户會找其來交易,進而刺激活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