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時代特色的中國民法典

【專家筆談】

中國民法典是21世紀誕生的第一部民法典,精準地呈現了民法世界的時代特徵,回應了人民在新時代的法律資源需求。

21世紀是信息化時代。目前,人類社會已全面步入信息化社會,信息化生存成為幾乎每個人的生活方式。民法典最為重要的時代性特徵,恰好就體現為它全面建構了信息社會的一般民事規則。總則編突破傳統以有體物為中心的財產觀念,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法保護範圍;合同編規定數據電文形式合同視為書面形式、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特殊交付規則;人格權編規定個人信息權益的內容、個人信息的處理和保護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等關乎公民切身利益的制度,為有效遏制信息社會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不法泄露等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利器;侵權責任編完善了網絡侵權制度,平衡了網絡平台、用户和被侵權人的三方利益。這些規則涉及信息社會最為重要的兩大法律領域——交易領域和個人信息。民法典為信息社會的新社會事實提供了一般規則,同時也為個人信息等領域的特別法預留了空間,這就維護了民法典作為社會基本法的地位,也使民法典與特別法協力,共同應對未來社會的新情勢。

21世紀是民事權利勃興的年代。民法典明確將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作為最高的立法目的,整部民法典可謂一部“民事權利法典”。民法典對民事權利體系的鋪排採總分結構。一方面在總則編專設“民事權利”一章,對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個人信息權益以及其他民事利益加以概括性確認。另一方面,在分則各編細化不同權利的類型和內容,並提供了體系化的裁判規則和行為規則,如物權編規定了各種類型的物權,合同編規定了各種類型的合同權利,人格權編規定了一般人格權和各種具體人格權。民法典還新增諸多權利保護規則,如新增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因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制度,體現了事前預防與事後救濟相結合的特點。民法典規定了人體臨牀試驗的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權;強化了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院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及倫理評價;增設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合理預防性騷擾的義務,這些規則均旨在解決當前生物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倫理問題以及性騷擾等社會性問題。民法典通過這些規則,有效回應了新時代出現的權利救濟的新需求。

21世紀是追求綠色的年代。民法典堅持和貫徹黨中央提出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將綠色環保原則滲入整個民事活動,以期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總則編明確綠色原則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在民法典的立法史上絕無僅有。民法典還在分則各編貫徹和落實了綠色原則。如物權編規定了業主污染環境的物權保護、相鄰關係中不動產權利人的環境保護義務;合同編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綠色附隨義務、作為後合同義務的舊物回收義務以及綠色包裝義務;侵權責任編將污染環境與生態破壞兩種責任並列,增設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並對生態環境損害額確定標準予以具體化等。傳統民法僅僅關注環境和生態受損後的救濟,而民法典的規則改變了這種消極方式,強調對環境和生態保護應兼用事前防控和事後救濟兩種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關注全球普遍性的時代特徵之外,民法典也相當重視中國社會的時代性特徵。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民法典的時代性品格恰在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如為應對當前人口老齡化問題,民法典在總則編新增成年監護制度,以保障自己在年老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老有所依”;在物權編規定居住權制度,以確保“老有所居”;在繼承編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撫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多元化的需求,促進養老產業的發展。

(作者:謝鴻飛,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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