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阿里、閲文、豐巢被罰,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來了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財經

圖蟲創意 圖

12月14日,據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消息,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閲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閲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於這一處罰,《國際金融報》記者隨即聯繫了阿里巴巴、閲文集團以及豐巢網絡方面。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接到有關部門的通知後,已按照政策指引和要求,積極整改;閲文集團方面回應,收到通知並高度重視,已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落實,全面做好相關的合規申報工作;豐巢CMO李文青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也稱,“已經收到相關部門的通知,誠懇接受,積極落實。”

言及此次對這三起案件進行公開處罰的考慮,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強調,“通過公開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希望經營者認識到,《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主體,對內資外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目的是要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雖然平台經濟領域競爭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但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所有企業都應當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家企業被集中處罰

據瞭解,此次處罰的三家企業包括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其中阿里巴巴投資是阿里巴巴集團開展投資併購的主要實體,閲文是騰訊的控股子公司,豐巢網絡是順豐的關聯公司。

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資先後三次合計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成為銀泰商業控股股東。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資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

2018年8月,騰訊控股子公司閲文集團與新麗傳媒等簽署協議,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並於當年10月完成交割。

豐巢收購中郵智遞股權案則剛剛發生於今年5月。彼時,豐巢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並於當月完成交割。

在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看來,這三家企業都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交易涉及百貨零售、影視製作發行、快遞末端投遞服務等不同行業。

該負責人表示,當前,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台集中,關於平台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線上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競爭風險和隱患。其中一個問題就是一些互聯網平台企業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目前,我們收到一些投訴和舉報,反映有的互聯網平台企業營業額達到申報標準,但在實施集中前,沒有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收到舉報後,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核實,並對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依法調查處理。”上述主要負責人稱,這次公開的案件就是其中三起。

記者也注意到,在豐巢官宣收購中郵智遞後不久,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金順海、楊帆、王維維三位律師就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進行舉報,直指該項併購涉嫌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這三位律師還指出,豐巢收費標誌着,智能快遞櫃行業出現經營者集中行為可能導致的排除、限制競爭,已經惡果初顯。

“從案件調查情況來看,三個案件違法事實都較為清楚。三項交易都是股權收購,收購完成後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分別取得了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明顯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在集中實施前,均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在案件調查中,其全面評估了集中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影響,既考察了目標公司所在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和發展趨勢,也考察了收購方與目標公司的業務關聯以及平台特徵可能帶來的影響,評估認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上述負責人指出。

根據該負責人的説法,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有申報義務但沒有依法申報,因此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分別作出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虎牙鬥魚合併案審查中

由於阿里、閲文、豐巢行業知名度頗高,上述處罰一經公佈便引發市場熱議,其中,不少人將關注點聚焦於50萬元的處罰金額上。

對此,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此次三起案件的處罰金額已屬於罰款這種處罰措施中的頂格處罰。

在趙佔領看來,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不會採取要求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這種處罰措施,除非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嚴重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

上述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也指出,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對企業發展和經濟運行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從我國違法實施集中執法情況和域外執法經驗看,一般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適用。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對於此次罰款50萬元的意義,趙佔領直言:“當然對於這幾家巨頭來説,50萬的罰款從經濟角度而言幾乎沒有影響。但是,集中處罰三起互聯網領域未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案例,加上雙11前一天頒佈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確實可以看出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將互聯網行業作為下一步進行反壟斷執法的重點領域。互聯網行業很可能將迎來反壟斷強監管時代。”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也在答記者問時回應道:“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通過對未依法申報案件的查處,還能夠促使企業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防止企業藉助併購形成壟斷,或通過收購中小企業等方式扼殺潛在競爭對手,阻礙創新,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據該負責人透露,今年上半年,市場監管總局已審查並無條件批准涉及協議控制結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明察哲剛與環勝信息新設合營企業案,正在依法審查廣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鬥魚魚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併等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