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資本邦瞭解到,無錫市德科立光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科立”)回覆科創板二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二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德科立產品與技術、市場競爭情況、控制權變動、客户、收入和毛利率、新增訴訟等八方面的問題。
具體看來,關於控制權變動,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説明:(1)碩貝德控股的實際資金狀況,當時是否存在其他能夠有效緩解資金壓力的融資渠道,碩貝德控股在發行人業績持續向好的情況下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2)結合當時發行人業績情況,分析蘭憶超、陸建明向管理層提供借款增資後再通過股份轉讓方式高價獲得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借款時,渠建平、張劭及其控制的員工持股平台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數量比例,結合與蘭憶超、陸建明的借款協議,説明管理層向二人提供的利息及擔保是否充足,是否存在其他約定或協議安排;(3)沈明與沈小平的關係,實際控制人與蘭憶超、陸建明、錢明穎、沈良、沈明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是否存在共同投資或其他協議安排,蘭憶超、陸建明提供借款的具體資金來源、是否與沈小平或通鼎集團相關,實控人還款資金來源的具體明細,並進一步論述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通過實控人認定規避同業競爭的情況,認定自然人借款方與實控人不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關係是否存在相反證據,是否實質構成一致行動或股份代持關係;(4)桂桑對蘭憶超剩餘借款的還款安排及償還資金來源。
德科立回覆稱,碩貝德控股2017年末、2018年末的資產負債率較高,分別為82.26%、79.95%。同時,碩貝德控股系投資控股型公司,除對外股權投資等資產外,無其他有價值或可變現資產;且其已經於2017年10月通過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無其他能夠有效緩解資金壓力的融資渠道。因此,碩貝德控股希望通過出售對外股權投資以獲得資金。
在此背景下,碩貝德控股於2018年5月開始尋求外部投資者收購德科立有限控股權,在與多方外部投資者接觸但是未能達成一致後,於2018年10月左右與發行人管理層接洽控股權出讓事宜,並於2018年12月達成股權轉讓意向,雙方確定德科立有限整體估值為2.50億元。
在碩貝德控股與發行人管理層就德科立有限控股權出讓事宜進行談判協商期間,碩貝德控股將其持有的廣東明業光電有限公司90.00%股權以5,836.50萬元轉讓至碩貝德股份,以獲取資金;此外,隨着碩貝德股份的股價於2019年1月起開始逐步回升,碩貝德控股的資金壓力及股權質押平倉風險得到一定緩解。
然而考慮到投資德科立有限系其首次涉足光通信行業,同時廣東與無錫異地管理成本較高,整體經營效果不甚理想,碩貝德控股仍打算出售德科立有限控股權。因此,在前述已經與發行人管理層達成收購意向及收購價格的情況下,碩貝德控股又提出提升德科立有限整體估值的要求,經與發行人管理層進一步談判協商,2019年3月,雙方約定德科立有限整體估值為2.80億元。
德科立有限2018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淨利潤僅為1,415.71萬元、586.42萬元,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的資產負債率分別為61.31%、58.83%,盈利狀況不理想,資產負債率較高。碩貝德控股在啓動出售德科立有限控股權至最終與發行人管理層達成收購意向的期間內,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及資產負債狀況未見明顯好轉。
由於管理層需要時間籌措收購所需資金,故雙方在2019年4月底最終簽署關於本次控股權收購的股權轉讓協議。
綜上所述,碩貝德控股出售發行人控股權期間,其資金狀況較差,且緩解資金壓力方式有限。在此期間,發行人經營業績及資產負債狀況未見明顯好轉,碩貝德控股最終轉讓發行人控股權具有合理性。
發行人2018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淨利潤僅分別為1,415.71萬元、586.42萬元,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的資產負債率分別為61.31%、58.83%,整體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一般。
2019年4月,蘭憶超、陸建明向管理層提供收購借款時,基於發行人上述業績情況,出於投資風險考慮,當時並未確定是否向發行人投資入股,而僅約定了若發行人後續發展良好,則有優先入股的機會。
發行人管理層收購完成後,隨着公司控制權趨於穩定及國家5G建設啓動,發行人經營業績迅速提升、財務狀況隨之好轉,並於2019年度實現淨利潤4,665.49萬元。在此情況下,蘭憶超、陸建明對公司未來發展較為看好,同時
實際控制人也希望通過出售部分發行人股權以儘早償還債務,故經協商談判後,蘭憶超、陸建明按照與其他投資者相同的入股價格受讓泰可領科持有的發行人股權。
綜上,蘭憶超、陸建明2019年初提供借款時,因發行人2018年和2019年初的業績情況一般,未確定投資發行人,故僅向管理層提供收購借款;發行人2019年經營業績大幅提升且所在行業受到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蘭憶超及陸建明對發行人的未來發展較為看好,2019年底決定投資入股。因此,蘭憶超、陸建明先向管理層提供借款用於控股權收購,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以公允價格獲得發行人股權具有合理性。
2019年4月,蘭憶超向桂桑提供借款5,50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參考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同時,若發行人後續發展良好,蘭憶超將具有優先入股的機會。除此之外,未要求股權質押或其他借款條件,亦不存在其他約定或協議安排。
2019年12月,蘭憶超與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約定,其以5.00億元估值購買泰可領科持有發行人7.00%的股權,相應股權轉讓款以桂桑3,500.00萬元借款抵償;剩餘的2,000.00萬元,則由桂桑於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間分期償還完畢,並總共支付148.40萬元利息。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桂桑向陸建明借款1.00億元,約定若發行人後續發展良好,陸建明將有優先入股的機會,如果後續未入股,則桂桑歸還借款的同時,還需按照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時,渠建平、張劭及其控制的員工持股平台以當時持有的發行人全部股權作為質押。除此之外,亦無其他約定或協議安排。
陸建明於2019年4月向管理層提供借款時,渠建平、張劭各分別直接持有德科立有限1.00%的股權,同時二人控制的德博管理、德福管理、德朗管理、德耀管理及德菁管理五個員工持股平台共計控制德科立有限20.59%的股權,渠建平、張劭及其控制的員工持股平台控制的發行人股權比例合計為22.59%,按照管理層收購時德科立有限的整體估值計算,該等股權的價值為6,325.20萬元,不足以覆蓋陸建明提供的借款金額。
綜上,發行人管理層已經按照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向蘭憶超歸還借款利息,利息充足,由於借款時雙方未約定擔保事項,因此未向蘭憶超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因陸建明配偶2020年已經入股,管理層無需向陸建明歸還利息,管理層已根據約定將控制的發行人全部股權質押給陸建明,但是該項擔保不夠充足。
儘管發行人管理層向借款方提供的擔保不夠充足,但是蘭憶超、陸建明作為桂桑多年朋友,其提供管理層收購借款主要系基於對桂桑個人的信任關係,以幫助其解決管理層收購的資金需求,故並未要求其提供充分擔保措施。此外,蘭憶超、陸建明在提供借款時,與桂桑同時約定了若後續發行人發展良好,其將擁有優先入股的機會,該優先投資入股機會作為借款條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前述擔保的不足。
因此,蘭憶超、陸建明在發行人管理層提供的擔保不充足的情況下提供借款具有合理性,借貸雙方之間除上述借款條件之外,不存在其他約定或協議安排。
關於新增訴訟,根據中介機構提交的核查説明材料:在審期間,江蘇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起訴發行人2012年投資參股公司鴻圖微電子時可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原告方要求發行人承擔損害股東利益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2828萬元及相關訴訟費、保全費。目前案件處於審理階段。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説明:(1)結合發行人與原告方簽訂的《投資合同》,説明案件涉及的用於出資的具體資產內容,是否已完整轉移至鴻圖微電子,是否涉及發行人的主要資產及核心技術;(2)該案件最新的進展狀況,若發行人敗訴被認定構成抽逃出資,是否會受到行政主管機關的罰款處罰及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訴訟案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可能造成的影響,是否可能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障礙。
德科立回覆稱,根據發行人出具的書面説明、代理律師提供的證據材料、答辯意見、代理意見、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於“(2015)北商初字第0087號民事判決書”中審查認定的事實,以及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蘇0214民初5723號民事判決書,發行人對鴻圖微電子系貨幣出資,並非技術出資。《投資合同》以及鴻圖微電子的章程均明確各方出資方式系以貨幣出資,中興光電子已完全按時足額將其投資款2,200.00萬元注入鴻圖微電子,亦獲得驗資證明等材料確定中興光電子的出資已經全部到位。中興光電子向鴻圖微電子轉移資產並非用於對鴻圖微電子的出資,而系履行《投資合同》項下約定的相關資產轉讓義務。
中興光電子已根據《投資合同》的約定與鴻圖微電子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等相關協議,並實際履行相關協議項下的技術、股權及資產等轉讓義務,相關資產已完整轉移至鴻圖微電子。
本案件涉訴技術為CMOS圖像傳感器芯片,系用於手機攝像頭模組的生產。
上述CMOS技術涉及的技術團隊成員與發行人現有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人員不存在交叉重合,且上述人員當時已經按照《投資合同》的約定入職到鴻圖微電子或其子公司ArtVisiontechnologies,Inc,目前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爭議或糾紛。
發行人的主要產品為光收發模塊、光放大器及光傳輸子系統,應用於光通信行業,主要核心技術包括高速光收發模塊長距離傳輸技術、高頻結構設計技
術、拉曼光放大器技術、高功率光放大器技術、超強編碼糾錯技術、長距離5G前傳傳輸技術等。
因此,原告訴稱中興光電子未轉讓給鴻圖微電子的CMOS圖像傳感器芯片相關知識產權與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在研技術均不相同,不涉及發行人的主要資產或者核心技術等的重大權屬糾紛,不存在導致發行人現有知識產權無法繼續使用的情形,不影響發行人技術、資產的完整性。
發行人已聘請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件,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已代表發行人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13日參加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組織的開庭質證及審理。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認為中興光電子應當承擔未出資到位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原告的投資損失,最終明確其訴訟請求具體為: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損害股東利益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828.00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2022年1月21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做出(2021)蘇0214民初57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駁回江蘇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江蘇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江蘇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已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2022年2月7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訴狀。
原告主張的事實依據為中興光電子未實際向鴻圖微電子履行出資義務,其明確的訴訟請求為中興光電子承擔未出資到位的違約責任,本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會超過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
根據(2015)北商初字第0087號民事判決書,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已經認定中興光電子與鴻圖微電子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以及2012年9月12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資產轉讓合同》、2012年9月14日簽訂《委託技術開發合同三方協議》,均是在履行《投資合同》約定的義務,鴻圖微電子支付的轉讓價款系履行相關轉讓合同的相應付款義務。無錫市科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無證據證明上述合同系虛假債務、關聯交易,故對無錫市科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認為中興光電子構成抽逃出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2021)蘇0214民初5723號民事判決書,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認定:(1)中興光電子系以貨幣出資,中興光電子已完全按時足額將投資款注入鴻圖微電子,亦獲得驗資證明等材料確定中興光電子的出資已經全部到位。鴻圖微電子向中興光電子支付的五筆款項合計2,225.00萬元系鴻圖微電子在履行《技術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資產轉讓合同》等而應支出的合同價款,不存在虛構用途的“返還投資款”情況,本案件之前的生效判決亦對此進行了明確認定;(2)鴻圖微電子自設立至破產,原告及其他股東均未向中興光電子主張過履行出資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系因中興光電子沒有出資或瑕疵出資所致。
綜上,無論是原告主張中興光電子承擔出資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範圍,還是已有生效判決以及本案件一審法院判決的明確認定結果,發行人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即使二審敗訴,亦不會因本案件所訴事項受到行政主管機關的罰款處罰。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已做出(2021)蘇0214民初57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鑑於原告一審之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發行人承擔未出資到位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2,828.00萬元投資款損失,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若二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該等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佔發行人2020年度淨利潤的比例為19.87%,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影響較小。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桂桑、渠建平、張劭已出具承諾:“就發行人在本次發行上市前與江蘇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未決訴訟案件,本人將積極推動發行人的應訴及相關應對措施;如果發行人的上述訴訟敗訴並因此需要執行生效判決結果,本人將承擔發行人因此而需承擔的全部損害賠償費用,或在發行人必須先行支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及時向發行人給予全額補償,以保證不因上述費用致使發行人和發行人未來上市後的公眾股東遭受損失。”
綜上,本案件不會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本案件所訴的中興光電子對外投資合作設立鴻圖微電子事項發生於2012年,距今已近十年,在此期間發行人已歷經多次控制權變更,發行人現有實際控制人未主導或參與該事項。發行人涉訴行為不構成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不存在違反《審核問答》第3問相關要求的違法情形。
經查閲發行人取得的由主管政府部門出具的合規證明,並通過發行人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門公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進行檢索查詢,發行人未因本案件所訴事項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本案件不涉及發行人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不構成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發行人不存在因本次新增訴訟可能導致其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本案件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並上市的實質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