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額貸款今後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11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的出台是為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未經批准小貸公司
不得跨省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户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户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網絡小貸業務要持牌經營
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理財等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監督管理部門擬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監管機構對批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頒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小貸公司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理財等資管產品。《辦法》要求,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五方面業務,包括: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線下業務;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自然人單户網絡小貸餘額
原則上不得超過30萬元
在貸款金額方面,《辦法》要求,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對自然人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放貸資金要實施專户管理
禁止暴力催收貸款
在資金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户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唯一放貸專户方可放貸。放貸專户需具備支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放貸專户,並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户運營報告和開户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户資金流水明細。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並採取客户身份識別、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措施,有效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數字
小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
根據《辦法》,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單筆聯合貸款中小貸公司出資不得低於30%
對於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辦法》要求,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並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作為資金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或與其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二)主要作為信息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引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或多頭借貸,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三)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發放網絡小貸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登記
《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的,應當在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以內在全國網絡小額貸款有關登記系統對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金額、區域、借款人等信息進行登記,並且在登記信息變更後5個工作日以內對原登記信息進行更新。
過渡期擬設3年
根據《辦法》,此前經監管部門批准已經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全達到各項規定的要求。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該辦法重新審批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
對未經批准已經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完全達到各項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辦法》規定,過渡期為辦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年。
【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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