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案件回顧:/b
答辯人於2018年07月在35類服務項目上申請註冊,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01月在第1631期初審公告的“蒙娜夢露”商標被蒙娜麗莎集團提出異議。現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委託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異議答辯書。
b商標對比圖:/b
b答辯事實與理由:/b
一、被異議商標第32610247號“蒙娜夢露”,經國家商標局審查已排版初審公告,充分證明不存在與被異議商標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被異議商標依法享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權利。
被異議商標“蒙娜夢露”由答辯人於2018年07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經審查於2019年01月初審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辯理由之時,答辯人通過檢索商標網近似查詢系統,依然擁有申請註冊商標在35類服務項目範圍內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整體區別明顯。
1、文字結構方面
被異議商標“蒙娜夢露”採用楷體給人一種厚重有力的感覺。結構嚴謹,筆畫轉折處有明顯的頓筆,字形協調美觀,平正而不呆,齊整而不拘。
引證商標一至七均採用黑體字風格書寫,筆畫橫平豎直無尖角頓筆,粗細一致,起筆處為方頭,折筆處無字肩。
引證商標八採用宋體字風格書寫,字體大小一致,文字線條纖細,書寫規範嚴謹,方便消費者記憶和識別。
2、呼叫方面
被異議商標“蒙娜夢露”呼叫為(méngnàmènglù);
引證商標一至七“蒙娜麗莎”呼叫為(méngnàlìshā);
引證商標八“蒙娜”呼叫為(méngnà);
3、含義方面
被異議商標“蒙娜夢露”即“瑪麗蓮夢露”的另一分名字,1926年6月1日出生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市,美國女演員。
引證商標“蒙娜麗莎”、“夢娜”指的都是指的達芬奇的著名油畫《蒙娜麗莎》。
三、“蒙娜夢露”為答辯人所獨創,具有獨特的情懷和內涵,經答辯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答辯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繫。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於市場,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蒙娜夢露”品牌自創造之初,便廣泛用於廣告推銷和商業活動中,經長期宣傳和使用,銷量良好,好評不斷,顯著性不斷增強,知名度不斷提升,使相關公眾一看到被異議商標就能馬上聯想到答辯人相關的商品和服務。
四、答辯人針對自身企業定位,合理合法的在10類上申請了“蒙娜夢露”商標,並且在同商品上已經有他人在先註冊“蒙娜麗莎”的情況下,答辯人的“蒙娜夢露”商標依然全部註冊成功,這足以證明貴局並不認定“蒙娜麗莎”與“蒙娜夢露”屬於近似商標。
b裁定結果:/bb/b
由於我公司律師對商標進行了細緻的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蒙娜夢露”商標予以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