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首發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為全面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9月30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內容如下。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輔導相關工作,充分發揮派出機構屬地監管優勢,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全市場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證監會研究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
《輔導監管規定》共27條,主要由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科技監管等方面內容組成,具體包括:
一是關於輔導目的。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二是關於輔導驗收內容。具體包括: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三是關於輔導驗收方式。驗收機構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閲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四是關於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五是關於科技監管。驗收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此外,為了方便輔導對象、輔導機構準確掌握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具體要求,證監會在輔導監管系統中制定了輔導備案、輔導驗收等環節的材料模板,並將結合實踐情況,通過輔導監管系統逐步完善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體要求,滿足市場主體預期,確保相關制度安排能夠一體執行。
《輔導監管規定》起草過程中,證監會積極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對《輔導監管規定》內容總體支持,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並對合理建議予以吸收採納。
下一步,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將嚴格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監管工作,通過輔導監管系統等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切實從源頭提升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