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是上市公司優化治理結構、回報投資者、穩定股價、激勵核心員工的一種重要方式。《證券日報》記者據同花順iFinD數據統計,截至8月3日,年內297家上市公司主動實施回購,合計回購金額251.39億元,其中超過七成的股份回購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此外,在新證券法實施以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也增加一種“用途”——對於欺詐發行上市的,可以責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按規定回購已發行股份。近日,證監會召開的年中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
市場人士認為,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出台後,將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快“問題”公司退出,淨化資本市場,從而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從進度來看,上述297家實施回購的公司中,129家股份回購計劃實施完成,另外168家股份回購正在進行中。從回購目的來看,有230家公司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佔比77.44%,年內回購金額191.79億元,佔比76.29%,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回購金額和回購家數佔比均超七成。
“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能有效將公司與員工綁定,使員工與公司形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保證公司發展方向與員工利益一致,對上市公司實現長期目標、穩定發展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同時,也能一定程度上減少外部流通股份,維持上市公司對企業整體的控制權。”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是一種員工參與企業成長的利益分享機制。”招商證券策略分析師塗婧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另外,上述297家公司中,有18家公司計劃將回購的股份依法予以註銷,減少公司註冊資本。還有49家為普通回購,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對公司內在價值的認可,也為穩定投資者的投資預期,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信心。
“上市公司如果將回購股份註銷,將減少公司發行在外的流通股份,在總盈利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提高市場對每股收益的預期,有利於股價表現。”塗婧清表示。
7月30日證監會召開的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提出,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而今年4月份,證監會發布的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顯示,《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是力爭年內出台的重點項目。證監會表示,此項目為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的要求,做好與法律規定銜接。
新證券法增加了對欺詐發行的打擊力度,新增責令回購的處罰措施。“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李湛表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層以信息披露環節為抓手,加強了合規監管力度;同時,對相關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也有相應問責機制,起到了警示作用,將有效地打擊和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本次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有利於進一步淨化資本市場,實現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是落實新證券法的又一重要部署。”
“對於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而言,責令其回購股票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本次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將加大對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促使資本市場各方參與者嚴格遵守相應法律法規的,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到實處。”李湛進一步解釋道。
中國國際科促會理事布娜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中國經濟“內循環”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的金融市場建設,以及證券市場註冊制改革。而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完善法治基礎,包括提高違法成本,對行為人事後追責等,有關欺詐責令回購辦法一旦出台,將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巨大震懾,淨化資本市場,一些“問題”公司會逐步退出市場。
來源:證券日報